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形债务清偿地,清偿期和清偿费用如何确定
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形债务清偿地,清偿期和清偿费用如何确定
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形债务清偿地,清偿期和清偿费用如何确定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读者
债务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通常生活中涉及到比较大的债务也是最多的一种债权,其实就是抵押权,质权或者留置权,因为必须要用这些来办理大额的贷款,所以如果一旦遇到债务偿还,也必须要以他们作为优先债权进行第一清偿,在清偿完第一债权之后,才可以清偿普通债权。
债务清偿期是什么
债务届清偿期是指每一届清偿债务的时期。清偿期间又称履行期间和给付期间,是指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时间限制。确定清偿期间可依法律直接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27条规定,中标者应在合同生效日起60日内付清全部地价款。
也可由当事人约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履行期限在内。
债务已届清偿期是指指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文书判决应当履行的债务到了应当履行的期限或日期。
扩展资料:
清偿期间一旦届至,即发生下列法律效果:
(1)债务人应自觉履行,债权人也可请求清偿;
(2)自清偿期届至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3)清偿期是确定期限的,债务人自期间届满时起不履行的,负迟延责任;
(4)清偿期届至,债务人提出清偿要求,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时,债权人自清偿要求提出时负迟延责任;
(5)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并都届清偿期的,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6)二人互负内容相同的债务,且都届清偿期的,可以互相抵销双方债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清偿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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