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是什么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是什么
一、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是什么
1、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除满足家庭消费外,主要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它不必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也不能起字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谁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以户的形式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享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它不属于个体经济的范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的法律表现。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除满足家庭消费外,主要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它不必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也不能起字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通则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通则(现已被民法典替代)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以户的形式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殊民事主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什么是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法总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宪法确立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一般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建立承包关系,承包耕地、林地、草地等用于农业的土地。家庭承包中的承包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人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是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由于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也由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农村土地发包时,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都享有土地承包权。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尤其是耕地、林地、草地,都应当依法实行家庭承包。可以说,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经营体制的一个层次,是给广大农民提供生活保障的一项制度。承包经营权是一项法定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享有这一权利。这种承包经营权,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是与一般的自然人个人作为民事主体有所区别,但又不同于非法人组织这类民事主体。《民法总则》所指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依人人有份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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