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变法为何分两次进行
商鞅变法侵犯了贵族们的利益,因之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所以被迫分两次进行。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孝公即位以后,决心图强改革,便下令招贤。商鞅自卫国入秦,并提出了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建立县制、实行统一度量和废除旧贵族世袭特权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深得秦孝公的信任,任他为左庶长,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先后两次实行以quot;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quot;为主要内容的变法。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
第一次商鞅变法的内容和影响
第一次变法时,商鞅采用立木为信的方式,赢得了百姓们对即将要实施的新法令的重视和信任。之后新法令被正式颁布,内容主要涉及整理秦国秩序、限制贵族们的权利、提升农民的社会地位和加强中央集权等。拿限制贵族们的权利这一点来说,商鞅一边让平民百姓获得可以凭借军功得到丰厚奖励的机会,一边让原本养尊处优的贵族因为不愿意上阵打仗而失去爵位和特权。此外提倡赏罚分明,就算是皇亲国戚犯了错或者犯了法,也得如平民百姓那样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通过第一次变法,商鞅让秦国拥有了良好的社会秩序,权力也得以被秦孝公给牢牢得掌握到了手中。加之经济发展情况大大变好,军队实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秦国很快就追上当时的其他大国,成为实力不容小觑的一大存在。不过第一次变法并不彻底,故而导致秦国国内还存在其他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于是,为了进一步用变法把秦国给打造成一个独一无二的强大国度,商鞅又着手进行了第二次变法。
立木为信为变法奠基
毕竟是小国,百姓对于国家的水平心知肚明,再加上自己卫国人的身份,就更别提信任了,不过商鞅早已预料到。
他深知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建立起威信,这样才能够确保改革的顺利发展,在城南门外立下了一根木头,对百姓许诺若谁能够将其搬到北门,就会得到十两的赏赐。
大家都很怀疑,毕竟这件事情并不难,怎么可能轻易得到钱财呢,发现没有人行动,商鞅将奖金提高到五十两,终于有人尝试,完成后商鞅立即将赏金给了他,从此之后建立起了威信。
第二次商鞅变法的内容和影响
第二次变法的主要内容,涉及允许土地私有、解放农奴、设郡县、统一度量衡和编订户口等。看起来似乎挺杂挺碎,但实际上每一个内容都正对秦国当时亟待解决的弊病。比如拿允许土地私有和解放农奴这俩内容来说,未这么做之前,土地等生产资料都被占总人口比例较少的贵族一方占有。农民没有那么多土地,就只能依附于这些贵族。这样不仅会在无形中助长贵族的嚣张气焰,而且还很难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而实行了这两个举措以后,农民得以拥有了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自然干起活儿来就变得更加卖力了。
这次变法过后,商鞅帮助秦国提高了生产力,加强了对国内各方面的管理,进一步削弱了贵族的势力和为秦孝公赢得了最为重要的民心等。当然了,这两次变法不仅对当时的秦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且也给后世造成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为后来的整个政治体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按理来说,商鞅的两次变法给秦国带来的好处都是有目共睹的,那在经历了两次变法后,身为功臣的商鞅,怎么也该得到秦国的厚待才对。然而实际上,情况却并非如此。由于最大限度地抑制了贵族势力,故而商鞅算是把秦国的贵族都给得罪干净了。那自然在最支持其变法的秦孝公去世以后,他便迅速被秦国的贵族势力给铲除了。
商鞅变法的小家庭制
在这个庞大的宗族集团中,虽然有时又分为若干分支家庭,具有“分庭抗礼”的外貌,然而,这些个别家庭在社会、政治以及经济活动中是没有独立性格的,它们完全淹没在宗族集团的系统中,成为大机件内的小螺丝钉而已。
在这样的一种大家庭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形成一个强韧的保护墙,墙内掩藏着许多剩余的劳动力,也往往是许多“奸情”的匿藏地以及许多“奸人”的掩护所,而大家长却俨然是墙内的国君,号令天下,也包庇天下,使大家庭成为纳垢藏秽的大场所。
另一方面,到了春秋时代,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工商经济的繁荣以及人口流动性的加强,而若干国也开始实行授田制度,于是,更适合应付新时代、新挑战的小家庭乃逐渐出现。这种小家庭,不但运作力强,而且成员们更能“人尽所能”地发挥自己最大的才干,为社会创造最大的利益。一直到春秋末叶及战国初期,小家庭制虽然此起彼落地逐渐出现,不过还不是社会的主流。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商鞅推出改革的第二部分——分户令。根据司马迁的概括,分户令的内容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正义》说:“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通过这项法令,商鞅把家庭析分到最小限度,各个单位不但经济独立,而且劳动力及运作力都自为门户,这项措施,无疑,推动时代巨轮前进,加速历史发展,使原本落后的秦国骤然跨在历史的第一阵线上。
商鞅分户令最大的目的是在经济利益上,把大家庭里剩余及多出的劳动力全部挖掘出来,使他们全部投身农耕里,增加国家的收入。为了配合这个目标,商鞅拟订了另一部分“刺激劳动力”的法令;根据司马迁的概括,其内容是:“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索隐》说:“末,谓工商也。盖农桑为本,故上云本业耕织#39;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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