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是

儿童教育 2023-01-31 20:30:51   点击量 : 7327  

作者 : 生活小常识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是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教育法律、法规是将教育政策具体化。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指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规中调整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条文。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就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还包含着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指的是,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

指的是教育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为了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必须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

4、教育平等性原则

不仅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原则的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

5、终身教育原则

是指随着现代科技和生产的迅速发展,需要人们不断补充新的知识,由此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念。

教育法的功能

1、规范功能

这个功能一般规范的是自己的行为,是通过规定教育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实施后所承担的责任来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一种功能。

2、标准功能

这个功能是强调所有人的行为,是人们教育行为的标准,人们是否进行教育行为是以教育法律为准绳的。

3、预示功能

这个功能一般预示的是他人的行为,使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如何开展教育活动及在什么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

4、强制功能

就是对于一些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人的一种强制力的规范,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仅靠人们的自觉遵守是不够的,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使人们得以坚决贯彻执行。

教育法的核心内容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确认和规定,以明确不同的教育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法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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