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吗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吗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吗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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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录音录像制作者拥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保护权等。录音录像作品公开发表后,制作者应当在版权声明中署名,并享有对作品的修改权和发表权。未经制作者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或者放映等商业行为,否则构成侵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是指将原始音频、视频资料进行编辑、混合、加工处理后形成的具有一定创作性的作品的创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拥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保护权等。其中,署名权是指制作者要求在其作品的每次公开传播中注明其署名;修改权是指制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修改、注销或者补充的权利;发表权是指制作者决定其作品首次公开发表的权利;保护权是指制作者享有保护其作品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权利。在录音录像作品公开发表后,制作者应当在版权声明中署名,并享有对作品的修改权和发表权。未经制作者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或者放映等商业行为,否则构成侵权。
如果录音录像作品中的个别部分是由他人创作的,那么录音录像为原作者独家所有的吗?不一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可以合法地使用其他人的作品,但需要获得这些作品的许可或支付报酬。如果合法获得了他人作品的使用权,则以合法方式使用的部分,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关于如何享有著作权及利益分配等事宜。
总之,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是由著作权法保障的,其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其作品,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制品应当向谁支付报酬
一、录音制品应当向谁支付报酬
1、录音制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录音的形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需要向著作权人付酬,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录音制品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作品的,按照版税的方式以及相对应的版税率计算出录音制品中所有作品的报酬总额。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如下:
1、文字作品,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是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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