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对书店买来的小说享有著作权吗2024(小说灵感有著作权保护吗)

知识产权 2024-01-30 09:53:19   点击量 : 9233  

作者 : 网络

买受人对书店买来的小说享有著作权吗2024

一、买受人对书店买来的小说享有著作权吗

买受人到书店买小说后,对这本小说拥有所有权,但是小说的著作权还是作者的,因为在书店里面卖小说,只是作者使用自己的发行权,允许出版社将小说进行复制,然后以出售的方式发行小说的复制件。如果想要获得著作权,可以和作者签订转让合同,然后著作权就可以从作者那里转移到买受人那里。同时要注意,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可以转让的,但是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七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二、著作权可以出质吗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可以出质的,对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可以出质的。当事人之间要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当签订质押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到相应的机构去办理质押登记,未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权属于未依法设立。

三、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合理使用的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作者允许出版社将小说放在书店出售,只是使用著作的发行权,允许他人购买小说的复印件,买受人从书店买到小说后,就拥有小说的所有权,但是小说本身的著作权还是作者本身的,如果作者有和他人签订转让合同的,这个著作权就是他人的了。当您遇到小说的著作权无法解决时,可以点击下面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的专业律师会立即为您进行解答。

小说灵感有著作权保护吗

有的。
第一,积极利用刑事手段,引入公权力的介入。
我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不但规定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会构成犯罪。现在许多网站为了侵权方便,把网站的的域名和服务器放在了国外,如果直接追究这些网站的民事责任,比如停止侵权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时候往往找不到侵权人。但是这些侵权人的的确确在中国境内,并在中国境内控制网站、获取收入。根据刑诉法等法律的规定,这种犯罪的犯罪地在中国,中国的司法机关有管辖权。而司法机关有比普通人更专业、更强的侦破手段,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实,并控制侵权人(犯罪嫌疑人)。通过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作为权利人首先考虑的方式。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网站抄袭他人的网络小说,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第一种行为。那么什么情况下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也就是说入罪门槛在哪里呢?
简单的说,如果存在下面情况,该网站可能涉及犯罪:
1、侵权网站以营利为目的;
2、侵权文章在五百份以上;
3、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
如果权利人发现某一网站不但未经许可使用了自己的文章,还大量的使用了别人的文章,数量在五百份以上,并且有广告等盈利模式的时候,可以选择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查处,追究这些网站负责人(主办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把著作权中的网络传播权授权或者转
让给文学小说网站,由文学网站进行维权。
相比个人,文学网站作为公司会更有实力。
侵权行为会直接影响网站的收入,文学网站也有足够的动力去维权。现在大型文学网站一般都有专门主管知识产权的员工,相比作者更具备专业知识。
比如,国内的主要网络文学内容提供商——盛大文学也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查处,使得小说520网和小说5200网等多家盗版文学网站被查处。盛大文学也曾经多次因为著作权纠纷起诉其他网站,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网络传播权。
但是,文学网站的维权也有局限性,原因还在于侵权行为太多,文学网站也只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选择有限的几家侵权人进行维权。文学网站的利益与具体作者的利益一定情况下可能会不同,作者不能把全部希望寄托于文学网站。
第三、采用集体委托的方式。
集体委托,即若干个权利人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
权利人进行维权主要的障碍是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时间有限,本来可以委托律师来维权。但是现在中国网络作家收入并不高,而知识产权律师的律师费一般都不菲,如果单个作家委托律师往往负担较重。几个或者十几个、几十个网络作家可以联合起来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或者一个律师来进行维权,这种情况下网络作家可以降低成本,律师也可以解决工作费用等问题。
本人曾经在两年前推出过《百名作家法律帮助计划》,起到了很好的双赢的效果。前段时间也有因认为百度文库侵犯著作权,数位作家集体向百度维权的案例。
第四、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据媒体载:《武帝》是网络小说作家——高楼大厦最新的一部作品,还在连载中。面对这样一部还在创作中的作品,高楼大厦发现,同名游戏已经领先于小说完成。以武帝为关键词在百度上搜索,排名第一的搜素结果就是这个标明为武帝的网页游戏,游戏还特别声称是武帝原著经典的改编。曹毅无奈地说,《武帝》的版权已经卖给创世中文网了,现在还没有改编游戏。

很实事求是的说,如果仅仅是写了一本《武帝》的网络小说,作为《武帝》的作者或者著作权人没有权利阻止他人开发、运行同名的电子游戏或者网络游戏。一般情况下,小说的名字(书名)因为达不到独创性的程度,一般不享有单独的著作权。网络小说和网络游戏在用户群体方面又有非常大程度的互相包容,网络小说所取得的名气容易被网络游戏所借用。某些情况叠加在一起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如果作者或者权利人想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最好尽快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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