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有哪些

知识产权 2023-08-22 11:09:17   点击量 : 14202  

作者 : 网络

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有哪些

著作权法修改的争议问题有哪些

著作权法争议的问题虽然比较多,但总结来说主要争议的问题就三个:法定许可、网络传播、集体管理。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三个主要争议问题。

主要争议问题之一:法定许可

所谓法定许可,是指使用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即使用其作品,但是必须支付报酬。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教科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法定许可的本意是要促进作品传播,但在实践过程中,著作权人获取报酬的权利却不能得到保证。正如国家版权局在关于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所指出的那样:“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二十年的实践来看,基本没有使用者履行付酬义务,也很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但国家版权局认为,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功能符合中国基本国情,目前该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于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的缺失。因此,草案对法定许可制度着重从这两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增加了使用者事先备案、及时付酬和指明来源等义务的规定,如使用者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课以行政处罚。

对于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关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在法定条件下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规定,音乐界人士联名提出了强烈的反对,认为“3个月”时间太短,根本不足以收回成本,将会严重打击音乐原创的积极性,会直接危及到唱片公司的生存,而且会认为其他音乐传媒推广企业(如电台)也会受牵连。

但从草案来看,第四十六条的适用有明确的前提条件,即使用者要在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备案、指明来源等信息以及支付使用费的前提下才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发表的作品。《著作权法》不是保护某一群体的利益,而是要兼顾著作权人、首次录制者和其他录制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事实上,对音乐作品录制的法定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其立法目的是防止大唱片公司对音乐录制品的垄断,这是因为,大唱片公司往往要求词曲作者与之签订独家许可协议,以成为唯一有权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公司,借以垄断音乐作品录制品市场,抬高价格。但目前草案中“3个月”的时间规定是否合理仍值得讨论,在确定这一期限时应充分考虑到录音制品的生命周期,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达到首次录制者和其他录制者利益的平衡。

另外,除报刊可以作出专有权声明外,草案并没有允许其他著作权人声明保留权利以免架空法定许可制度,使其失去适用的机会。法定许可制度本质上是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因此,只有充分保证权利人的获得报酬权,才能避免该项制度成为对权利人权利的剥夺。

主要争议问题之二:网络传播

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有三个条款,其中第一款是提供纯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商不承担审查责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事实上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已经有了类似的规定,该规定是在网络环境下平衡作品创作者和传播者利益的一种选择,是世界各国对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方的通行规定,也就是通常所称的“避风港原则”,即技术中立和过错责任原则。网络服务商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这也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而且,这一规定也符合现实情况,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内容进行审查不具有操作性,目前的技术水平还难以实现。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是通知与删除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著作权人告知的前提下有删除等义务,如不执行,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款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和应知侵权的情况下承担的责任,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注意义务,即通常所说的“红旗原则”,网络服务商如果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理论是对应的,网络用户如果实施了直接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则需有主观上的故意(包括明知和应知)才应承担连带责任。

反对者则认为,这一制度使得著作权人面对诸多网络企业的维权行动收效甚微。在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往往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一规定将使著作权人的利益难以从根本上得到保护。如果著作权人的劳动都能在网络盗版中免费获取,原创力无疑将被扼杀。但如前所述,《著作权法》是要在现实情况下努力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而不能仅仅考虑某一群体的利益。

主要争议问题之三:集体管理

修改草案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是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向非会员延伸的规定。按照这两条规定,即使权利人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报酬,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如此规定使得权利人无法再通过诉讼向那些已经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使用费的使用者进行索赔。而从目前情况来看,通过诉讼获得法院判赔的数额通常会高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因此该项延伸性集体管理规定引起了诸多权利人的质疑。

根据修改草案的规定,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这种“延伸管理”有其良好初衷,旨在解决“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问题,扩大了著作权代理保护的覆盖面,但问题在于“被延伸”到的权利人是否愿意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代表。非会员通过诉讼可能获得的较高赔偿额将会使会员受到影响从而退出集体管理,这将破坏集体管理制度,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将有赖于诉讼赔偿额和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的统一。

也有观点认为,在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效能尚未充分发挥、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向非会员强制延伸其管理未必恰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名称上虽有“管理”二字,但其本质应是为著作权人服务,其公信力取决于服务质量。但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存在费用的收取和管理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维护著作权人权益方面不积极不到位的问题使其公信力不高,难以获得权利人的支持,延伸管理的条件未必成熟。此外,在集体管理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也很有必要。

著作权发生纠纷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著作权 人和邻接权人发现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可通过调解、仲裁、 诉讼 的方式解决侵权纠纷。 一、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 合同纠纷 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 强制执行 。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二、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三、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 著作权法 》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 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 侵犯著作权 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 没收违法所得 、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法律客观: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侵犯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1.调解。2.仲裁。3.诉讼。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知识产权的常见问题都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常见问题都有归属权纠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行政纠纷。归属纠纷是指有关当事人对物或财产的所有权归谁所有而发生的争执,侵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所发生的纠纷,如侵害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乃至于债权等。
合同纠纷是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处理。行政纠纷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被管理的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纠纷。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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