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否合理
著作权法中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否合理
合理。集体管理不是代理,是信托关系,管理会员的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作者自己难以行使的权利,目的是使权利人利益最大化。第六十条的关键是提醒著作权人要有版权意识,如果不想让别人管理,比如微博、博客文章、报刊文章,只需在发表时公开声明即可。
对于有人担心自己的权利“被代表”,这完全是多余。
出发点主要是解决海量作品授权和众多作者无法行使著作权也希望有组织帮助处理问题。因此,延伸性集体管理可以解决众多作者版权无人管理,使用者与众多作者无法对接实现平衡利益关系的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是简单的大包大揽,放开量授权和收钱,不是在破坏市场经济回归计划经济。另外,也要相信政府管理和监管作用。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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