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

债的主 2023-04-02 20:03:19   点击量 : 6085  

作者 : 法律常识达人

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

债务转让中担保物权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担保,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知道,债务转让中的担保物权只要和主债权分离就有效,反之则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就要知道在这方面的规定。这也是实际中我们会遇到的情况,对于担保物的效力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大家不清楚的可以进行仔细理解,就能得到其中的答案。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生活常识网专业律师。

担保物权的效力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合同的生效条件如下:1、主债合同有效;2、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3、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4、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务转让的,担保物权转让吗

债务转让,担保物权并不一定转让,具体应视情况而定。
民法典规定,如果是第三人提供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未经担保的允许,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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