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委托代销业务的处理是怎样的

债的种类 2023-04-09 21:41:02   点击量 : 8513  

作者 : 法律常识达人

新准则下委托代销业务的处理是怎样的

新准则下委托代销业务的处理是怎样的

对于委托方企业来说:应当评估其向受托方转让商品时受托方是否已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委托方不应在此时确认收入,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对于受托方企业来说: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受托方为代理人,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表明一项业务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受托方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之前,委托方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二是委托方能够要求受托方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经销商;

三是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委托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事项不明白的可以致电生活常识网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帮助到你。

委托代销商品业务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核算时,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案

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1、委托方

(1)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清单: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4)结转或支付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5)收到货款净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扣除手续费部分)

2、受托方:

(1)收到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实际销售: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开出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4)结转: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5)归还货款: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代销业务为受托方的主营业务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否则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扩展资料

1、委托代销的主要类型:

(1)、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

(2)、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3)、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类型就是日常所说的视同买断,受托方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

(4)、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2、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3、在委托代销的情况下,若委托方不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委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实际不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取得手续费也不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中这种现象是很少存在的。

参考资料:-委托代销商品

关于代销品如何做会计处理!

一、代销商品的方式
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为视同买断方式,第二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
(一)视同买断方式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受托方有权利自定代销商品售价,则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在该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根据代销商品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视同买断方式又包括两种情况,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受托方与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给受托方。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其商品 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成本为120元,件。代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批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甲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0元。在此种方式下,因为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能够卖出或是否获利,均与甲公司无关,这与甲公司将商品直接销售给乙公司没有实质区别,风险和报酬已经完全转移,甲公司(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应当确认相关的收入,乙公司(受托方)应当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乙公司(受托方)在销售出代销商品时,确认收入。
如果代销协议中约定,乙公司如果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甲公司,或者乙公司因受托方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甲公司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乙公司也不能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只有在代销商品销售后,乙公司(受托方)才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甲公司(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只有委托方才确认商品确认收入,受托方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只按照代销数量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二、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的会计处理如果双方在代销协议中约定,商品是否卖出,与委托方没有任何关系,则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二)视同买断,主要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会计处理该情况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如何处理,在14号准则及其讲解、应用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该商品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因此委托方不能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发出商品的成本,在“发出商品”中核算,因此委托方在发出代销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由于代销商品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受托方不应作为购进存货处理。根据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笔者发现,针对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商品,受托方可以设置一些会计科目,在会计科目表中的“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代理业务负债”科目,可以改成“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由于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代销商品时,收到商品时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因此在视同买断、商品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的情况下,受托方应当采用类似的会计处理。在收到受托代销的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在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科目的设置,在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发出商品”科目可以改为“委托代销商品”科目,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也可以借鉴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的做法,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三)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在该方式下,只有委托方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受托方按照销售商品的数量或价款确认一定的手续费收入。委托方的会计处理为:发出商品时。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转来的代销清单时,借记“应收账款”、“销售费用”科目,按照协议价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受托方在收到代销商品时,不作为购进处理,代销商品销售出去后,也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在收到代销商品时,按照协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将商品销售出去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确认手续费收入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其金额为计算的手续费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收到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扣除掉手续费收入的金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zhaitype/46348.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Copyright © 2022-2024 生活常识网 版权所有
生活常识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客服邮箱:15053971836@139.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6 联系方式:15053971836@139.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