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款日期十年后行吗
借款还款日期十年后行吗
借款还款日期十年后行吗
可以。《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偿还期
借款偿还期是指在有关财税规定及企业具体财务条件下,项目投产后可以用作还款的利润、折旧及其他收益偿还建设投资借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一般以年为单位表示。该指标可由借款偿还计划表推算。不足整年的部分可用线性插值法计算。指标值应能满足贷款机构的期限要求。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还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返还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则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实属无疑;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进行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如果对于还款期限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办法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借款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仍然未向贷款人归还贷款的,贷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如果不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及时采取其他措施向借款人主张权利,那么在诉讼时效经过之后,贷款人的权利将变成道德上的自然权利,不能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在通常情况之下,债务人应当在债务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债务人既不能迟延履行,也不能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但是,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现实生活当中存在例外情况:如果债务人的提前清偿行为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具体到借款合同而言,借款人提前向贷款人归还借款的,通常既不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又有利于资金的及时回笼和流通。事实上,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行为,往往是借款人放弃了自己的期限利益。因此,借款人提前还款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贷款人不得拒绝受领。
事实上,现实生活中借款人提前还贷的情况并不多见。但是,我们认为这一规定是有远见的,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随着按揭贷款的推广和普及,由于这类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普遍比较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随着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而要求提前还款的现象可能会比较多。这一规定就为将来可能会不断出现这类纠纷提供了解决途径。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借条中的还款日期是没有特别要求的,但是还款日期要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写借条和贷款合同的时候,确定还款日期很重要。如果对方到了还款日期不还款的可以去法院上诉。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咨询生活常识网相关律师。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能10年以后还款吗?
不能。中国人民银行不接受贷款申请,它是我国政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简称PBC[46]),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1][9]
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合并组成中国人民银行。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国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2]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9]
十年前的借款欠条现在在法律上还能用吗?
十年前的借款欠条现在在法律上是否还能用,要看欠条上是否有约定还款时间,如果约定了十年后还,那还是有效的;如果没有约定,那诉讼时效是三年,已经过了有效诉讼时效了,是无效了;如果欠款人自愿偿还,那是有效的。
法律分析
从法律上来说,不管借条是过了三年还是过了十年,只要借款人自愿清偿,不论诉讼时效是否经过了,债权人均可坦然接受,而且事后借款人是无权要求返还的。诉讼时效经过后,债权人灭失的可能是胜诉权,债务变成了自然债务,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清偿的,依然是合法有效的,当然如果债务人不愿清偿,并以经过诉讼时效提出抗辩,那么债权人就会丧失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种债务虽然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但依然是真实存在的,还是受道德和情义的调整,这个期限可以是无限的。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在债权到期后三年内没有向法院主张还款,那么可能会丧失胜诉的权利,所以说要是从法律角度来说的话,债权人的借条还真的超期了,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保护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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