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

债的保全 2023-03-30 21:06:21   点击量 : 2419  

作者 : 法律常识达人

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

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案例及解析

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被告于2009年4月1日签订《杏林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某镇新沙路杏林苑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合同对开工、竣工时间、履约金及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并约定: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提供施工图3套,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水、电、路通,场地平)后,具备施工条件,乙方才进场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9年7月21日签订了关于《杏林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将开工时间延后到2009年9月9日,将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给付时间进行了变更,即原告需在2010年12月31日前向被告分批次缴纳履约保证金共计200万元。原告自2009年6月24日至2009年12月26日分11次向被告给付履约保证金78万元。之后因被告一直未将拆迁工作开展完成,施工证也未办理,施工场地“三通一平”等施工条件也未达到,致使原告无法进场施工,原告遂拒绝继续支付履约保证金。被告于2010年1月21日向原告发出“关于解除《杏林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通知”,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随后于2010年7月12日向被告发出“关于催收保证金款的函”,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金,被告拒不退还原告缴纳的履约金78万元。

审判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4月1日签订的《杏林苑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2009年7月21日签订的关于《杏林苑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及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得到保护。双方约定被告应提供施工图3套,且保证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后,具备施工条件,原告方才进场施工,但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一直未完成施工场地拆迁工作,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78万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辨称其系因为原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违约在先,被告系行使抗辩权而未能完成拆迁工作及“三通一平”工作。由于被告至今未完成拆迁工作,“三通一平”亦无法完成,原告虽有先履行债务的义务,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双方所签的合同,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不是用于被告进行拆迁工作。因此,被告辩驳理由不成立,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09年4月1日签订的《杏林苑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2009年7月21日签订的关于《杏林苑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并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78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安抗辩权的法理渊源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系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而形成。我国于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合同履行制度加以确立。

具体是指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对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作为一种自助救济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来说需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有效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行使期间为合同生效后至先履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3、先履行方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对待给付的情形。若缺乏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降低而单方中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由此见,不安抗辩权的效力首先在于后履行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义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其次,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担保也未能恢复履行能力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要注意的是,解约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即“相对方拒绝提出给付或提出担保”。另外,解约权的行使在审判实践中还需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以上就是华律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相关知识。不安抗辩权关键点就是先履行方如何判断对方是否还有给付能力,相关的法条中也有相关的标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请在本网站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

关于不安抗辩权案例的解答

一、不安抗辩权案例
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 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分要求其停工。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1、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
2、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务交付货物。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
3、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其义务。反之,如果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费,由于甲公司已明显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但是,乙公司并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4、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9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中止履行其义务,并且在中止履行后,还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5、因此,乙公司在得知甲公司将不能履行合同时,只能中止履行其支付加工费的义务,而不能直接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根据《合同法》
1、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案例分析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本案中,乙方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本案中,甲、乙双方的债务是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并且按合同约定,乙方有先履行给付演出劳务费的义务。在该双务合同成立后,甲方因车祸而造成身体伤害,以致有届时不能履行出场演出义务的可能。乙方在询问医生,得知甲方届时履行其出场演出义务的能力尚不确定时,对甲方发出了通知,告知甲方其演出劳务费不能按合同原定予以提前支付,这是乙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正当行为,完全符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符合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于乙方的该种行为,在法律上和法理上都是应当给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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