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型票据都有哪些特点

债的保全 2023-03-30 21:05:21   点击量 : 12723  

作者 : 法律常识达人

不同类型票据都有哪些特点

不同类型票据都有哪些特点

一、票据行为的特点

1、要式性

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文义性

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

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5、连带性

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就使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受到影响,因此票据法规定了连带原则,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债权。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票据变造的特点

(1)行为人是无票据更改权的人

原记载人之外的人擅自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属无权行为,构成票据的变造。

(2)行为人改变的是签章之外的票据记载事项

变造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假冒他人名义,而是意在改变票据文义所表示的票据权利义务,如将票据金额改变加大,将到期日变造提前等。如果有假冒他人名义、改变票据上签章行为,应以票据伪造对待。

票据变造和票据伪造虽同为不法行为,但发生的效果却有不同;票据变造的,变造之前的签章人就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之后签章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票据伪造的,真实签章人就票据文义负责而不论其签章于伪造之前后。票据变造的具体方式,可以是改变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也可以是涂销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但是,票据权利人涂销票据记载事项的,发生抛弃票据上部分权利或者全部权利的效果,不属于票据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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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汇票。本票。三种票据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1、意义上的区别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样支票制度也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所以,我们只介绍针对支票不同于汇票的特殊规定。

汇票: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我国的《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是指发票人自己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这种票据只涉及出票人和受款人两方。出票人签发本票并自负付款义务。本票一般应载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无收款人名字则以持票人为收款人),支付金额,签发日期和地点,付款日期和地点,发票人签名等等。

2、人物上的区别

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3、债务人上的区别

支票和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在承兑前是出票人,在承兑后是承兑人。

扩展资料

本票的票据特征

(1)本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一切票据所共有的性质,是无因证券、设权证券、文义证券、要式证券、金钱债权证券、流通证券等。

(2)本票是自付证券,它是由出票人自己对收款人支付并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票据。这是本票和汇票、支票最重要的区别。在本票法律关系中,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3)无须承兑。本票在很多方面可以适用汇票法律制度。但是由于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承担付款责任,无须委托他人付款,所以,本票无须承兑就能保证付款。

汇票有多种,就银行汇票而言也有常见的两种,一般企业间用的较多的是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前者是要企业在银行有全款才能申请开出相应金额的汇票(即如果你要在开户行开100万元的银行汇票,你在该行帐户上必须要有100万元以上的存款才行),后者要看银行给企业的授信额度。

支票的特点

1 、使用方便,手续简便、灵活;

2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0 天;

3 、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汇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支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本票

票据特征有哪些?

问题一:票据具有哪些特征 票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2.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问题二:什么是票据?票据具有哪些特征?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特征: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梗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问题三:票据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A要式性
B文义性
C无因性
D独立性
有以下四个特征:
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证券上载明法定的事项,且不得任意变更。
2)无因性。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实质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被撤销而受影响,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时必须对票据行为的有效性提出证明而不必对票据的原因关系举证。
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依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对票据行为的解释也应按照票据上的文义进行。票据的文义,决定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
4)独立性。已具备基本形式要件的票据,在其上所作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瑕疵而受影响。票据行为的这一独立性特征,与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同。票据行为一般有以下六种:发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除此之外,在票据证券上进行的其他行为,概不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

问题四:票据具有什么样法律特征? 1.设权性,即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以票据的设立为前提。
2.无因性,票据是一种无需过问原因的证券。原因是指票据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的原因。
3.要式性,票据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其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须合乎规范。
4.文义性,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依据,不受票据所载文字范围以外的事由的影响。
5.流通转让性,票据的权利可以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并且,票据的转让不必要通知债务人,票据的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同时取得票据的全部权利。

问题五:票据的性质与特征是什么 票据的性质与特征:
1、设权性(Right to Be Paid)
2、票据的流通转让性
正当持票人不受前手权利缺陷影响;
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指善意并支付对价的票据受让人。
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受让人任一前手曾支付对价。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
付对价(Paid for Value):支付票据当事人认可的价值。如继承、赔予、税收等可依法取得票据但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前手
3、无因性
收款人(受让人)取得票据或付款人支付票款时无须过问票据权利产生的原因
4、要式性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有七项必须记载项目,任何一项缺失,汇票为无效汇票。
5、文义性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须以票据表面记载内容为准
6、提示性(Presentment)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否则债务人可拒绝履行义务。
7、返还性(Returnability)
付款人履行债务后,持票人把票据交付款人,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注销,从而退出流通市场。

问题六:票据保证的特征 票据保证有如下特征:1、保证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2、保证是对主票据债务的一种担保。3、票据保证是要式法律行为。《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问题七:票据的特征 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义务人。

问题八:票据有哪五大特点? 票据的五个特点
票据五个基本特点“因、文、有、权、要”。
“因”就是无因票据,受让票据的一方无须知道转让票据一方是如何得到票据的;“文”就是文义票据,票偿的内容必须在票面上表达得清清楚楚;“有”就是票据是有价证券,必须标明一定的金额;“权”就是票据是设权凭证,对持票人而言是索偿一定金额的权利凭证;“要”就是票据有要式规定,记载那些内容有明确的规定,不得随意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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