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有怎样的法律性质

债的保全 2023-03-30 20:59:58   点击量 : 3685  

作者 : 法律常识达人

不安抗辩权有怎样的法律性质

不安抗辩权有怎样的法律性质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在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立法本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依法享有“中止履约权”和“合同解除权”两项不安抗辩权利。由此可见,该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性质上并非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一样,仅属于延期的(一时的)抗辩权,它同时还具有消灭的抗辩权属性,并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依合同法规定,只要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即可行使中止履约权,将自己的给付暂时保留并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请求,以防止因自己履约后对方不能对待给付而造成损失。权利人中止履行后,不安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转化为消灭的抗辩权,权利人依法可以进一步行使合同解除权,消灭对方的履行请求权和合同关系。

实践中应注意的是,不安抗辩权在抗辩性质上具有延期性和消灭性的双重属性,因此,权利人行使此项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并非仅限于可以中止履行,而是可能发生二次法律效力(产生二次法律后果):一是中止履行,即权利人可以依法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并通知对方,促使其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权利人应即时恢复履行;二是解除合同,即权利人依法中止履行后,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债务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则权利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并免除自己的给付义务。

不安抗辩权法律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1、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债务。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4、(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5、(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6、(三)丧失商业信誉;
7、(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8、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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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适用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x0dx0a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x0dx0a(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x0dx0a(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x0dx0a(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x0dx0a(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个要素:x0dx0a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⑤其他情形。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即较宽松,这显系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x0dx0a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165条规定。笔者认为,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x0dx0a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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