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胆囊切除术石头掉入胆管是医疗事故吗
做完胆囊切除术石头掉入胆管是医疗事故吗
一、做完胆囊切除术石头掉入胆管是医疗事故吗
本起事件可被确认为医疗事故,您可以寻求与医院进行协商和妥善的解决之道;若此方式无法奏效,建议您寻求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由其提供具有公信力的鉴定结果,以便您启动相关赔偿程序。
我们熟知的医疗事故类型主要包含以下几种:首先,与外科手术治疗密切相关的医疗事故;与麻醉过程紧密相连的医疗事故;与护理服务息攸关的医疗事故;与实验室检验、诊断技术相关的医疗事故;另外,还涉及到与药房供应药品相关的医疗事故。
在医疗服务中,医务工作人员仅在未能履行与其当时所拥有的医疗水平相称的诊疗职责时,对患者身体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医疗机构才有必要就此负责并进行赔偿。
显然,患者接受外科手术便已然面临一定程度的手术风险,因此出现计划外二次手术并不代表医疗机构必然应负全责,只有在医疗团队存在手术规划不当、手术过程操作疏忽、以及术后护理不周等过错行为之情形下,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此类问题,患者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明确医疗机构的责任所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激素引起股梗死是医疗事故吗
在判断某次医学事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之前,必定需要经过由医学专家组成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仔细评估和分析。
如果没有给患者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那仅仅是行为上违反了现行的临床治疗规范,并无法被视为医疗事故。
若是因为医生的失误导致就诊者不幸离世或是对患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那么这就是地道的医疗事故,并且有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规定,只要患者自知或应当知晓自己的身体健康已经遭受损害之日开始计算,在一年之内,都有权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关于已发生的医疗事故的争议处理申请;若涉及到死亡病例,则应在患者去世之后的第一年内就必须提出相关的鉴定请求。
胆囊术后残留胆囊结石及胆管结石是医疗事故吗
您好!
胆总管小结石可以是术前合并存在的,术中残留的,也可以是术后再发生的。胆囊结石术前合并存在胆总管小结石的情况时有发生,多因术前检查时未做MRCP检查而漏诊所致。
残留结石是指手术中没有取干净的结石,多因医生术中探查不仔细或技术不熟练或术中未常规做胆道镜检查等因素所致。但是有时医生手术中探查发现有肝内胆管结石,但限于技术困难,难以清除,或因病人病情危重,不允许长时间仔细细探查和取石。
再发结石是指手术时已取干净,以后又发生的结石。但有时很难判断胆总管结石到底是残留结石还是再发结石。
由于不清楚您所在医院的医疗设备、医疗技术、经治医生临床水平、您手术的治疗过程等情况,无法直接下结论,建议您复印封存病历,进行医疗评估,看看医生在手术前、中、后等环节有没有过错。
胆囊切除手术会出现什么后遗症?哪些属于手术的医疗事故?
胆囊切除术后,第二次住进医院导致再动手术,与第一次的病情以及手术是有关联的,确切的说,目前的胆系低位梗阻等,也是属于术后出现的并发症,也比较常见,医疗事故是构不成的,这都是常见的术后并发症。
胆囊切除手术,出院两个星期,又在胆囊管发现结石,手术前做CT.B超和胆管照影都没有,算医疗事故吗?
一、医疗纠纷初起
1.发生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医护人员)负责写出事实经过,同时向患者或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解答工作。
2.发生纠纷的科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科医护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讨论总结,从中吸取教训,纠正不足,制定杜绝类似纠纷的有关制度,科主任负责书写该起纠纷的讨论意见,上报医务部,并向患者或家属作出相应的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好医疗纠纷。若确属负有医疗责任的医疗纠纷,科内能自行解决的,也要上报医务部备案。
3.经科主任及责任人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应及早上报医务部,同时上报有关纠纷的书面材料。
二、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
1.科室解释、调解无效的医疗纠纷及时上报医务部,医务部接到上报后做相应调查、了解和沟通,然后组织科主任、当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调解。若不能调解,由医务部报请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批准召开院内医疗纠纷技术讨论会。
2.由医院医疗安全委员会负责,医务部集体组织实施相关医疗纠纷的技术讨论工作。
3.技术讨论会主持人宣布医疗技术讨论程序和会议纪律。
4.科主任、当事人必须准时出席院内医疗技术讨论会,在会上当事人应认真、负责地陈述诊疗经过,科主任应公正、科学的陈述科内讨论意见。
5.专家讨论。
6.书面材料需经医疗安全委员会、参加讨论的专家反复讨论、认证后,讨论结论于会议后的30日内交与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责任人对医疗技术讨论结论有异议时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市区级医学会组织召开的医疗事故鉴定会
1.发生医疗纠纷的科主任及当事人必须在一周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准时将材料交到医务部。由医务部提交到医学会,配合医学会组织开展鉴定工作。
2.根据鉴定结论同患者协商解决。
3.协商解决不成功,患者及家属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诉讼
1.医务部准备相关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专职聘请律师准备陈述及答辩。医务部专职干事及发生纠纷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据法院审判结果进行处理。
3.如果医院承担相应责任,院内根据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4.医院制定相关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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