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吊销执照多久

医疗纠纷 2024-01-30 09:52:57   点击量 : 11952  

作者 : 网络

医疗事故吊销执照多久

一、医疗事故吊销执照多久

医生过错造成医疗事故后,如果要吊销医生执业证书的,吊销的期限是2年,在2年内不能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条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2、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3、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4、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5、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生过错造成的,对医生作出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后,吊销执业证书的期限是2年,注销资格证书后2年内不予注册。

求1987年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是1978年的!

1987年的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的。全文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颁布单位】 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870629 【实施日期】 19870629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 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 的。 第三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 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病员、家属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 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五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 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 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前款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章名】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 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 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 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 存保留,以备检验。 第九条 医疗单位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 ,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发生的医疗事故或事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 织调查、处理。 病员及其家属也可以向医疗单位提出查处要求。 第十条 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 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四十八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 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 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第十一条 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 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 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 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 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章名】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分别成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 )、县(市、市辖区)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直辖市分别成立市 、区(县)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由有临床经验、有 权威、作风正派的主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管理干部 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可以吸收法医参加。 鉴定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 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它的鉴定,为 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鉴定委员 会的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的向地方开放的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也可以提请 当地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 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或者委托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慎重作出鉴定。如材料不全 或情节不清,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复查。 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十五条 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不 得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是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者与 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得对鉴定 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利诱、辱骂、殴打。 第十七条 鉴定可以适当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 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 鉴定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章名】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 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医疗事故补偿费,由医疗单位支付给病员或其家属。病员及其家属所 在单位不得因给予了医疗事故补偿费而削减病员或其家属依法应该享受的 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病员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产妇死亡 留有活婴的,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 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 一般不得超过一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 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第二十条 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当根据 其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医疗单位应责令 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也应 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所造成的医疗事故,由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根据事故等级、情节、本人态度,除责令其给病员或其家属一次性 经济补偿外,还可以处一年以内的停业或者吊销其开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 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 已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单位的财产和工作秩序,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民 主权利和工作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 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违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 员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 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处理结案的医疗 事故不再重新 处理。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分三类

法律主观:
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一、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二、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是以合同关系追究医疗责任的,如德国,瑞典,奥地利,希腊,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三、刑事责任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1、“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2、“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值得探讨。4、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条例》第六章罚则也规定了一些与刑法相衔接的条款,第53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权力,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7条规定,参加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当事双方或一方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鉴定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受贿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59条特别对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责任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大多数医疗事故案件都会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医疗事故一般都给患者造成了损害,但是其他两种责任的承担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才能判决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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