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杀是否属于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

医疗纠纷 2023-12-22 10:06:05   点击量 : 14538  

作者 : 网络

病人自杀是否属于医疗纠纷

一、病人自杀是否属于医疗纠纷

病人自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病人自杀时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患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填写申请表格,或医患双方共同向医学会申请鉴定。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解及协助医患双方向医学会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当医疗事故争议调解不成功,患者家属可以在知道医疗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向市医学会提出医学鉴定,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书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应由提出异议一方交纳尸体检验费。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申请,5个工作日内移交给市医学会。

6、按有关规定,提出要求鉴定的一方,应先向市医学会交纳医疗事故争议鉴定费。若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则该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若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则该鉴定费由提出鉴定方支付。

7、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医疗事故争议鉴定。

8、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及另一方当事人。

9、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若鉴定结果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是不用赔偿任何费用的;若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的定义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行为。所以病人自杀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在病人自杀时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的范围界定

一、 医疗纠纷 的范围界定 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这是一个比较狭隘的定义,从广义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 伤残 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当事人以医务人员、医院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单位为另一方,因此,也可称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的过程和场合而言的,医患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而言的,两者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基本是相同的。 这是非 医疗事故 的医患纠纷中的大多数,主要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和疾病自然转归等情况,对于医疗意外、并发症的情况,除《 医疗事故处理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以外,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颁发医疗事故处理实施细节。 1、医护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治疗仍发生意外的:例如猝死、栓塞、心跳骤停、内 脏血管自发性破裂,医疗器械事先经过仔细检查,但在操作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导致意外的。 2、在药物(包括生物制品) 3、手术过程中,因手术部位严重粘连、解剖畸形、肿瘤浸润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 4、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但因病情严重,手术后发生组织粘连、出血、破溃 5、由于病员体质特异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如药物过敏试验正常或按规定 6、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 情况,征得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7、经准备并按操作规程进行肝、肾、脑室、心包等穿刺和特殊造影及心导管 8、由于病员及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的,也并不是医务人员 本身的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预防和防范的,而是由于病人自身体质变化(例如过敏性体 质等)以及某种特殊疾病突然发生而造成的。医疗意外的发生并不属医疗事故,但是医疗意 外发生以后的及时、正确的抢救治疗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医疗意外发生后抢救不力,则仍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医疗纠纷的法律定义 1、主体为医患双方。 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如病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生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生行政机关及鉴定机构与患者的纠纷,矛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 医疗过失 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患者自己提请处理,与第三人无关。 2、客体为患者的人身仅主要是生命权或健康权。 3、存在于诊疗护理过程中。 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注意这里并非是指发生过程,而是目的)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例如,某产妇在市人民医院生一男孩。每天婴儿室的护士都按时用小车将新生儿送到病房喂食母乳。该产妇分娩后第三天,护士象往常一样将小车停在走廊里分别送新生儿到母亲的床边,当送完两个新生儿之后再回到小车旁,发现该产妇的孩子不见了。虽经多方积极寻找,但仍无下落。产妇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认为孩子被盗护士无法防范,也没有失职行为,拒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因而产生了激烈的医患争纷。后诉至法院,才以医院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结了此案。由于本案不是针对诊疗护理工作而产生,故不属于医疗纠纷。 三、非医疗纠纷 1、最多见情况:一是一些身患绝症的病人在绝望的心理状态支配下,会在医院做自杀或自杀未遂致伤的事件 ;另一种是无行为能力人(如10周岁以下少儿和失去知觉的精神病人)发生的意外,前者为坠 楼等事故的发生,后者主要为自残或斗殴致人伤害的行为。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病人家属 向医院追查责任,医院应承担监护过失,赔偿经济损失。医院并非“牢房”,医院不可能 对每一位病人的全部行为负责,发生此类情况必须取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的 支持,必须将其列为同社会上发生的死亡案件一样来对待,切不能与医疗纠纷挂钩。但是如 果无行为能力人在无家属作为 监护人 的情况下,发生伤害他人的行为时,医院原则上应承担。 2、不主动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的病情和病史,导致医生难以及时诊断,尤其是危重病人可能招致贻误抢不遵照医嘱,甚至私下胡乱投医问药,尤其在必须紧急手术的情况下,因得不到病人及其家属出于某种利益原因而将矛盾嫁祸于医院和医务人员,甚至造成故意。 3、医务人员还应该懂得,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则说明他们主观上有过错,但是《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四)规定:“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 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医疗事故,然而“主要原因”并不等于全部原因, 更绝不能简单地等同全为病人及其家属的过错。如果对病人的不良后果是由医务人员与病人及其家属双方原因造成的,那么照样要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

病人住院期间跳楼自杀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

病人住院期间跳楼自杀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

这个要看医院有没有尽预防和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果医院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依法要承担责任的。但家属也要拍承担一定责任的,毕竟家属照顾和护理家人的义务要更大一些。

奶奶住院期间在上楼时摔倒,楼梯有冰滑。医院应该承担责任么。得承担多少责任

如果医院没有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是要承担责任的,但责任的确定和赔偿数额可以先跟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住院期间因打针而使人进入昏迷致使物品被盗,医院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应承担多少责任。

医院应当在病人昏迷的时候要求病人的家属在旁陪护,或者由护士在旁监护,如果都没有的话,应当由保安确保不能随意出入住院区。如果没有做到,在院治疗期间,医院应保护病人的财物安全,尤其是麻醉患者的财物安全,财物遗失,可以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医院应当全额赔付,医院赔付后可以再向偷东西的人追偿,如果能抓到那个人的话。

孩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不慎从窗子掉下摔伤医院是否承担责任

1.儿童的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监护职责;
2. 在医院治疗期间, 儿童跟医院形成了依赖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保护病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3. 结论:医院监护不利,承担主要责任;家长,承担次要责任。可以先行协商解决;不行,应当在摔伤之日起1年内起诉。
祝孩子早日康复

病人在急诊住院期间外出自杀,医院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玩忽职守,没有履行好看护的义务,这种情况肯定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找个好点的律师多争取一点,毕竟院方资源雄厚关系神通,很容易给自己占到便宜。

无亲属陪护的病人住院期间跳楼医院有责任吗

医院无法律责任,病人又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对自己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具备完整的认知能力,这个不属于医院负责的范畴!

小儿手天生畸形,B超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不要,B超检查不出。

李某跳楼自杀,砸死了过路的孙某,问自杀是否构成侵权,谁要承担责任 为什么

你好,尊敬的百度知道使用者朋友,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
都死了,那就去找死人把,
这就是中国的国情。
如有不足,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谢谢,

我是否该承担责任?

首先,你的车是怎么把工人压死的?如果你的原因,那么你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你没有过错,是工人在修车过程中,自己造成的,那么由修理厂承担

医院对危重病人拖延抢救时间过长是否要承担责任

医院对危重病人拖延抢救时间过长是否要承担责任,有档案规定要承担责任.但我想要追究责任是很难的,因为医院接收的病人很多,你说你是危重病人,医生他是危重病人,医生的人手有限,总得一个一个的来。除非你有足够证据,再说你的充足证据也许医生轻描淡写两句话就摆平,更有你找证据证明医生故意拖延很困难,至今我未见医生被追究责任的先例。

患者在手术过程中出现死亡,家属对手术产生异议,从而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

一、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怎样维权?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应当立即报警处理的,医生操作不当致人死亡可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区、县或医科大学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遇到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1、和解。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调解。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诉讼。
在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进行鉴定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医疗操作不当导致病人死亡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对患者家属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但相关维权的程序,是需要严格基于法律中规定的不同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yiliaojiufen/56386.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Copyright © 2022-2024 生活常识网 版权所有
生活常识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客服邮箱:15053971836@139.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6 联系方式:15053971836@139.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