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不及时致死医疗责任如何划分
抢救不及时致死医疗责任如何划分
一、抢救不及时致死医疗责任如何划分
如果因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致使患者在抢救过程中死亡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如何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为死者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判断抢救不及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需要综合认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具有过错,医疗机构需要向受害患者承担侵权损失。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生活常识网进行法律咨询。
出车祸如果肇事司机没有及时拨打120而致使受害人抢救不及时而死亡 算是什么责任
交通事故人伤未及时抢救导致死亡会加重处罚,交通事故在发生之后,肇事者若害怕受到处罚而逃跑,此时事故的受害者若是由于没有及时被救治而死亡,那么该责任主体,无疑会被加重处罚。通常情形下,交通事故人伤只会被判处民事处罚,若是没有及时救治而死亡,此时有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
法律分析
构成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节的,加重处罚。逃逸致人死亡的,亦加重处罚。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如在以驾驶机动车故意撞人并致死的,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最高刑为死刑。交通事故人伤未及时抢救会加重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警而导致出了人伤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保护现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没病在医院死亡, 院方没抢救,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这个需要查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属于的话,可以要求以下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二)误工费:(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陪护费:(七)丧葬费:(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九)交通费:(十)住宿费:(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你们可以报案处理查清事实再想对策。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yiliaojiufen/56383.html
下一篇: 法院处理医疗事故案要多久结案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