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责任
哪些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责任
一、哪些属于医疗机构执业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医疗机构的赔偿的原则
所谓赔偿原则是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有以下三个原则,即全部赔偿原则、合理赔偿原则和财产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也就是说,赔偿数额应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如前所述,医疗损害既包括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受到侵害,也包括因上述权利受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还包括受害人及其亲属精神利益的损失以及患者医疗机会的丧失。在这些损害中,有些是有形的,如医疗费损失,有些则是无形的,如精神损害。不管哪种形式的损害,只要是医疗行为造成的,都必须全部予以赔偿。
合理赔偿原则是指在确定受害人的损失数额时应当合理计算,对受害人不合理的支出不予赔偿。此处所指的合理与否是一个相对的、尚未确定的概念,应以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符合社会政策为标准加以判断,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与一般民事赔偿标准不尽相同的赔偿标准,这是基于医疗行为的局限性和高度风险性等特点对赔偿标准所作的限制。如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计算至16周岁,而不是18周岁,对残疾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也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很难说不合理。根据合理赔偿原则,对于基于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社会政策所确定的受害患者不合理的支出,不应由医疗机构进行赔偿,以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财产赔偿原则,顾名思义就是指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原则。医疗侵权行为侵害的是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财产利益。对于财产损失,当然应当用财产来补偿。而对于人的生命、身体与健康等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利益,由于不能以复仇方法获得补偿,因而只能通过医疗机构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法进行赔偿。财产赔偿方式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中唯一能适用的赔偿方法,无论患者有形的损害,还是无形的精神痛苦等,都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财产赔偿。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医疗机构执业责任其实包括了几个方面的内容,如果说触犯了刑事责任的话那么是要坐牢的,所以说需要遵守国家法律,希望大家可以明白。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生活常识网相关律师。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执业规则、权利义务,如何与《中华人
《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全文七章六十七条,执业规则与法律责任分列第三章和第六章,相关条文解读如下:
??????一、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三)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四)从事医学教育、研究、学术交流;
??????(五)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条文解读】本条对医师执业权利做了规定,较原《执业医师法》(一)项权利下增加了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与《民法典》的医疗损害责任一章中的“其他有关诊疗责任规范”相呼应,强调医师必须依法执业,执业活动必须具有合法性。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树立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及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医师义务做出了规定,结合疫情防控的实际经验,增加了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的法定义务;第(二)项法定义务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增加;第(三)项强调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此项法定义务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患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遥相呼应。《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患者隐私及个人信息应当予保密。《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着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条文解读】强调医师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与《民法典》1222条相呼应。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条文解读】本条是新增条款,借鉴了《民法典》1219条第1条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的告知义务。
??????第二十六条 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条文解读】明确了医师在遵守医学伦理规范规则,且取得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 可以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解读】本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医师公共场所自愿急救豁免制,是《民法典》紧急救治立法精神的延续。
??????第二十八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法、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
??????除按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条文解读】本条是对医师科学规范用药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条文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立法中首次创立医师超说明书用药制度,扩大了医师诊治特殊疾病的自主权。
??????第三十条 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条文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以法律条文回应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内容,对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互联网医疗做出了规范。
??????第三十一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条文解读】本条沿袭了《民法典》关于过度检查的规定,明文规定禁止医师过度医疗。
??????第三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条文解读】本条明确突发事件发生时医师的服从服务调遣义务。
??????第三十三条 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条文解读】本条结合新冠疫情防控经验,规定了医师的及时报告义务,医师应关注报告内容和机构。
??????第三十四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 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和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条文解读】上述两条对于执业助理医师、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做出了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医学院校应当加强对医师的医德医风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管理。
【条文解读】本条为新增条款,正式将医德医风教育和管理规定纳入立法。
??????二、法律责任
一、医师违反本法规定的职责将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开展医学临床研究中,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四)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在实践中有民事、刑事、行政三大法律关系,
【提示】医师应注意约束自身行为,否则若有违反《医师法》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二、医师在诊疗中违反规定并可能有牟利行为的将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根据《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提示】医师应严格遵守《医师法》的规定,坚决杜绝利用职务之便牟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三、医师超执业地点、类别、范围规定将受行政处罚
??????《医师法》新增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为违反多点执业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明确依据。
【提示】医师在变更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的过程中,未办理完变更手续时,不能急于从事医疗活动,避免触犯法律责任。
四、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人员终身禁业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新增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人员终身禁业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提示】医师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规范是所有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法乱纪的医师,将被施以重罚。
五、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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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2、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执业规则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见过买菜讲价的,买衣服讲价的,可你见过看病讲价的吗?这说明医疗机构的工作者们所肩负的使命更重要也更伟大。只有好好遵循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则,才能更好地为病人服务,对自己负责。
接下来总结一下医疗机构执业规则吧。
第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三,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四,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并且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八,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九,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如果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十,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学了这十条内容,大家要付诸实践才可以的。
本文由上海中公教育医疗卫生考试网提供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法律主观: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条件为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客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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