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发生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一、发生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1、发生医疗纠纷后协商解决要注意的问题为:
(1)协议应当为双方自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2)协议条款不违背我国法律;
(3)医患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愿;
(4)医患双方在各项条款上均达成一致意见;
(5)患方合法主体;
(6)医疗机构合法主体。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二、怎样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医疗纠纷
1、正确认识《条例》和《民法通则》的关系《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侧重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于出现的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进行赔偿作出规定。《条例》在技术鉴定、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及如何进入司法审判程序都作了规定,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参照执行。但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不仅限于此,《民法通则》仍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条例》符合《民法通则》基本法的精神。但《条例》终究属于行政性法律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其与《民法通则》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而且《条例》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进行赔偿,只是纠纷发生的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还是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此《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其调整的范围应涵盖医疗损害赔偿。
2、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有损害即有赔偿,“实际损失实际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实践中参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都应当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新《条例》对赔偿项目和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废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多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相同,充分体现了直接赔偿的精神。
大家可以学习到发生医疗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一般患者或者患者家属都会要求赔偿,如果不能难满足或者置之不理的话可以直接诉至法院
医疗纠纷解决的四种途径,你知道吗
常见的医疗纠纷解决4种途径是怎样的的呢?
1.医院直接调解:找医院的医务科或医患纠纷办公室调解。
2.第三方调解,即医调委调解:找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院均有医调委的联系电话,免费提供调解服务。
3.医疗事故鉴定,到医院属地的卫生局医政科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4.法律诉讼,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医患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其实患者在 医疗纠纷 这一方面的一些知识盲点,是完全能够寻求本市的医患调解委员会的帮助的,医患调节委员会是由卫生和当地的司法部门的组织下统一建立的,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或者提供法律援助等都是属于他们的工作职责。并且,医患调解委员会在展开相关工作的时候,也要提前注意到有些比较关键的问题。 一、医患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发生了医疗纠纷,如果能够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那么患者或患方必须谨记如下注意事项: 1、第一时间复印封存病历,做好 证据 固定工作; 2、首先请专业人士仔细研究病历,分析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存在哪些过错,这些过错和患者所有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3、如医院存在过错,且与患方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请专业人士评估该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 4、根据参与度,请专业人士估算赔偿数额,以免遗漏赔偿项目或少算、误算赔偿数额; 5、掌握医院的所有过错和大概的赔偿数额后,和医院进行谈判。 6、如果医方不愿意谈判或双方分歧太大,则以现有证据和封存病历为证据,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哪些医疗纠纷具有调解的可能?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和 律师 的经验,下列医疗纠纷有望通过调解解决: 1、医院过错明显的案件。比如,需手术切左肢,结果因为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切成了右肢。又如,护理过程中的错误,如把病号甲的药物输给了临床的病号乙。 2、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不大的医疗 诉讼 赔偿纠纷。如果患者因为 医疗损害 导致终身用药,要求赔偿500万,而医院只答应赔偿20万,那么双方的分歧就比较大,不可能达成调解赔偿协议。 3、损害后果不严重的案件。医疗损害造成了患者特别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况下双方情绪比较对立,如果意识到调解不可能成功,还一再勉强,不仅耗费双方的时间,还会进一步扩大当事人的损失。 4、没有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拒绝协商,即双方都有协商的意向和诚意。 三、医患关系如何解决? 1、强化政府职能。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健全 医保 体制,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体系的投入,合理分散 医疗保险 ,减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的实际负担;加强对医药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监管,理顺医疗收费价格,改“以药养医”为“以医养医”,使医院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诊断、救治、护理、服务等环节。 2、患者要尊重医学。由于生命的奥妙,个体的差异,疾病发展过程中的复杂性,医学上还有许多未知领域。不管医学如何进步发达,医生如何敬业努力,总是存在一些遗憾。医患双方都要遵循医学科学的客观规律。医务人员要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以科学的方法来检查、诊断和治疗疾病;患者对医生不要持怀疑态度,因为世界上绝没有一个医生想故意“医死或医坏”患者,那对他自己名誉也无益。相当一部分患者的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是由于不可预料的或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所致,属于意外情况,患者应接受事实,不要动辄闹到医院或责难医生,这样使得医生胆子越来越小,为自我保护检查越来越细,既不利于医学的发展,也加重患者的治疗费用。 3、医院如何与媒体打交道。遇到纠纷时,医院对媒体如果一味采取回避的态度,会被认为有难以启齿的原因,引起猜疑,而应把为什么发生问题的原因给媒体一个合理的解释。新闻媒体对医疗纠纷与冲突要进行客观的报道与评论,成为沟通医务人员和患者心灵的一座桥梁。 4、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医患之间相互依存,医生因患者而生存,医学因疾病而发展,患者生病也要医生救治才能摆脱病魔,恢复健康。医患之间应该成为社会上最和谐的人际关系。医疗机制改革后,打破了过去公费医疗制度,患者对自己掏钱看病要逐渐适应,对受目前医学水平和医生技术水平所限治疗不满意的病例,要予以充分理解。虽然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因素很多,需要从体制上加以统筹解决,但医院不能坐等靠,而应主动有所作为。毕竟患者前来医院是为了看病,不是为了扯皮闹事,而医疗消费不是患者的自主消费,是医生的指导消费,患者相对处于弱势。医生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医疗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在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多为患者着想,予以人文关怀,使其减轻痛苦,减少负担,绝大多数患者对医生是充满感激之情的。 也并不是所有的医患纠纷都可以适用于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医患调解委员会主要是针对那些造成的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的,对这类情形可以从中进行调停。在展开调解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对病历的保存,如果工作人员经过分析以后认为还是院方存在着一定的过错的,那么最关键的还是要和院方对赔偿的事宜进行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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