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在什么情况下才适用善意取得

医疗纠纷 2023-08-22 14:59:45   点击量 : 12201  

作者 : 网络

农村房屋在什么情况下才适用善意取得

一、农村房屋在什么情况下才适用善意取得

1、农村房屋在取得房产的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的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可适用;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已取得占有、对受让不动产已进行登记后,原所有权人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善意的判断标准有哪些

这需要从受让人(购房者)的“善意”认定、交易价格“合理”与否和合同效力是否影响物权善意取得三方面进行衡量。

认定原则:受让人(购房者)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非“善意”的情形:

①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②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③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④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⑤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什么是善意取得,房屋转让中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理论上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要件,交易上不致于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因此认为不动产的交易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在不动产的交易中,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导致登记错误、疏漏、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问题,那么第三人也同样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为善意的问题。[3]如果不动产交易中的第三人取得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应该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出发,同时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当允许在不动产上适用善意取得。

不动产有善意取得吗

法律主观:
一、不动产能善意取得吗《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可表述为: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出于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取得该不动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了登记,受让人就可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二、房屋转让中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房屋登记行政案件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房屋权属登记是行政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旦登记行为作出即发生房屋权属生效的法律后果。同样,房屋登记行为一旦被撤销就直接影响善意取得的效力。买受人是否为善意有偿取得房屋所有权,直接关系到裁判方式的选择适用,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判决撤销登记行为,而只能判决确认登记行为违法,不否定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法与民法典的衔接。因此,就这个意义而言,在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时,确有必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惟此才能真正实现法院在对行政机关实施司法监督的同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三、不动产登记错误怎么办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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