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有哪些城市(中国有多少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

玩机攻略 2024-02-14 14:26:15   点击量 : 2607  

作者 : 生活常识网

设区的市有哪些城市

设区的市有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等。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其中设区的市与地级市概念类似,但有所不同。

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市,根据地级市的行政地位,为市辖区的上级,应设立市辖区,故全国绝大部分的地级市都设有市辖区,但是也有几个地级市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如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海南省儋州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就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地级市,这四个地级市下辖行政区建制为乡级行政区,不是“设区的市”。

中国有多少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

中国有二十三个省、五个自治区、四个直辖市。

除此之外,还包括两个特别行政区,分别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二十二个省份为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台湾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

五个自治区主要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四个直辖市分别为重庆市、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设区市是什么意思?

设区市是一种地方行政单位,属于省级行政以下,行政等级属于省级行政以下,县级行政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其中设区的市与地级市概念类似,但有所不同。

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市,根据地级市的行政地位,为市辖区的上级,应设立市辖区,故全国绝大部分的地级市都设有市辖区。

但是也有几个地级市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如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海南省儋州市和甘肃省嘉峪关市,就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地级市,这四个地级市下辖行政区建制为乡级行政区,不是“设区的市”。

法律文献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设区的市是指什么

设区的市是指设立市辖区的市。

宪法将直辖市以外的市分为“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其中设区的市与地级市概念类似,但有所不同。设区的市即设立市辖区的市,根据地级市的行政地位,为市辖区的上级,应设立市辖区,故全国绝大部分的地级市都设有市辖区,但是也有几个地级市是没有设立市辖区的。

设区的市有2种情况,一种是既设市辖区、又设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如湖南省永州市,江西省景德镇市等,这种情况占多数;另一种是只设市辖区,不设县级市、县、自治县等县级行政区的地级市,如湖北省鄂州市,福建省厦门市,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等。

与较大的市之间的关系

设区的市与较大的市是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设区的市包括了所有较大的市,较大的市是设区的市的一部分。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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