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迁坟补偿标准(迁祖坟国家有赔偿标准)

玩机攻略 2024-02-11 21:03:40   点击量 : 5423  

作者 : 生活常识网

2019迁坟补偿标准

具体标准是,迁坟,包括迁移棺木、拾骨、骨灰盒的情况,补偿费用为每座坟墓六百五十元,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每座六百五十元到两千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迁祖坟国家有赔偿标准

关于迁祖坟的补偿,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具体相关的规定。一般都是按各地的自己的标准实施的,可以参考一下其他地方的:
1、山东济南、济宁、德州迁坟补偿标准:
(1)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显示济南、济宁、德州三市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
(2)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
2、河南郑州迁坟补偿标准为迁坟,一棺一墓,2000元/座,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
3、湖南岳阳迁坟补偿标准:
(1)根据《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2)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混凝土坟2000元;砖、石坟1500元;土坟1000元;尸骨罐400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关于祖坟的迁坟与赔偿

法律分析:关于迁坟地的补偿,我国目前法律还没有具体相关的规定。一般都是按各地的自己的标准实施的,也可以协商的。 可以参考一下其它地方的:(一)山东济南、济宁、德州迁坟补偿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济南等三市调整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显示济南、济宁、德州三市迁坟(棺木、拾骨、骨灰盒)650元/座,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为650-2000元/座。(二)河南郑州迁坟补偿标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迁坟,一棺一墓,2000元/座,每增加一棺增加500元。三、湖南岳阳迁坟补偿标准:根据《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混凝土坟2000元;砖、石坟1500元;土坟1000元;尸骨罐4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国家征收土地迁坟怎么赔偿

国家征收土地迁坟赔偿方式如下:
1、迁坟前,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发布迁坟公告。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由墓主亲属将坟墓迁葬到指定地点,并按规定标准补助;逾期未迁者,由用地单位代为处理;
2、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土地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部门殡葬改革制度,迁葬地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其报批和组织实施等相关费用由征地单位负责;
3、烈士、宗教和少数民族坟墓迁移应会同民政、民族宗教部门处理;
4、双冢坟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标准的60%;
5、坟墓有碑石和其他墓地设施的,增加补偿标准的30%;
6、麻石、大理石等超上述标准的坟墓按评估价值补偿。
综上所述,国家各地区修路征地迁坟补偿标准大致在400元到2000元之间,沿海地区迁坟补偿标准相对会高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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