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视组进驻后落马的干部被开除党籍,被指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书刊
中央巡视组进驻后落马的干部被开除党籍,被指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书刊
(原标题:中央巡视组进驻后落马的干部被开除党籍,被指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书刊)
11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清玉被开除党籍。
周清玉1962年9月出生,长期在金融系统任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农业信贷部、小企业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改办常务副主任,农业信贷部、小企业部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股改办常务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业务总监,股改办常务副主任;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业务总监;国家开发银行纪委书记;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他还曾任中央巡视组副组长。今年5月,周清玉落马。
今年5月,周清玉落马
通报指出,周清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
作为金融系统干部,周清玉的违纪违法行为有不少都与其身份有关。主要包括:
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性原则,弃守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大肆滥用监督执纪权,搞迷信活动,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
违反组织原则,大肆干预、插手金融机构职工录用工作,严重破坏选人用人制度;
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权色、钱色交易;
违规干预插手贷款发放工作,私自留存涉密文件;
家风不正,对家属失管失教;
将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执纪违纪,甘于被“围猎”,与不法企业主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此外,周清玉还被指“私藏、阅看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上周被“双开”的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朱从玖也被指“私自携带违禁书籍入境并长期阅看”。
今年上半年开展的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对包括国开行在内的5家金融单位党委开展巡视“回头看”。中央巡视组进驻两个月后,国开行就有2名副行长被查,在周清玉之后,国开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7月20日被查。
今年以来,国开行已有多名干部落马,如国开行信息科技部高级专家滕光进、国开行河南省分行高级专家普浩、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原行长王卫军、国开行上海市分行原行长茆君才等。
延伸阅读
"另有任用"4天后落马的"老虎"受贿超2亿 案件细节披露11月9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受审。
田惠宇涉嫌多项罪名——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另有任用”后被查
田惠宇是中国银行业高管中的“海归派”。
田惠宇1965年12月出生于安徽金寨,1987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基建财务与信用专业,2002年获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一直在金融系统任职。
田惠宇受审
他于1998年7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
2003年任上海银行副行长,2006年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2007年任建行深圳市分行行长,2011年任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2013年5月起,田惠宇任招商银行行长。
2022年4月18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当日以远程视频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田惠宇先生免职的议案》,同意免去田惠宇招商银行行长、董事职务,另有任用。
公告还称,田惠宇因个人原因未出席上述会议。
4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敛财超2亿
今年10月8日,田惠宇被“双开”。
今年10月8日,田惠宇被“双开” 资料图
纪委通报称,田惠宇身为长期在金融领域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罔顾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把职责使命抛在脑后。
通报还提到,田惠宇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旅游、打高尔夫球等活动安排,违规收受礼品;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毫无纪法底线,长期以“市场化”运作为幌子,以“投资”“理财”为名,“以钱生钱”,大搞权力与资本勾连,靠金融吃金融,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滥权敛财、贪婪无度;生活腐化、道德败坏。
伴随着他的受审,该案的更多细节被披露。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997年至2022年,田惠宇利用担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亿余元;
田惠宇在担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行长期间,为徇个人私利,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干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附属机构正常经营决策活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上述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
身为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或者泄露相关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
田惠宇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中央巡视组工作规则的第四章 工作程序与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函询、走访等方式,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审计署、国家信访局,以及对被巡视单位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等,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多渠道收集信息。
巡视组应当根据了解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必要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并报巡视办备案。
第十三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3日内,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商请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巡视组组长应当对公布内容进行审核。
巡视组应当督促被巡视地区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督促被巡视单位及时通过召开会议、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十四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应当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第十五条 巡视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巡视组工作人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参与评议。
第十六条 巡视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对来信、来电、来访应逐一登记和记录。接待来访的巡视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
巡视期间发生向巡视组反映情况的群众集体上访,应当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妥善处置。对属于被巡视地区、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交由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商请被巡视地区、单位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工作情况或其他问题的听取意见座谈会,会议应当由巡视组组长、副组长或局级巡视专员主持。
召开座谈会应当将会议议题提前告知参会人员,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巡视组应当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时,巡视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的,须经组长批准。
个别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
第十九条 巡视组可以要求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机关、部门提供与巡视工作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档案、会议记录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第二十条 巡视组可以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或者对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查。
民主测评应当与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结合进行。每年度上半年进行巡视的,由中央组织部有关局向巡视组提供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上一年度考核测评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情况,巡视组一般不再单独进行民主测评;下半年进行巡视的,可将民主测评与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结合进行,并商中央组织部有关局派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可以选择被巡视地区、单位所属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进行走访调研。必要时,可以进行暗访。暗访应当经组长决定或批准,并由巡视组工作人员二人以上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巡视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通过被巡视地区、单位或者通过巡视办商请有关职能部门、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第二十三条 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成立专题小组,制定具体方案,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以及其他中管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在巡视期间,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报经中央同意后,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被巡视党组织将处理情况向巡视组反馈。
第二十六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巡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工作情况,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纪检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评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有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巡视组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带有全局性、普遍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应当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巡视报告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并就反馈意见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沟通交流。
巡视组应当认真审核被巡视党组织报送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报告。通过回访等方式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整改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中央纪委或者中央组织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的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干部工作有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受中央纪委或者中央组织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上述方面存在的一般性问题进行提醒谈话。
第三十条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时,应当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诫勉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委托诫勉谈话的机关或者部门留存。
第三十一条 巡视组应当及时通过巡视办,将巡视了解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按规定分别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以及评价材料、个别谈话摘要等,巡视组应当及时通过巡视办分别移送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作为干部监督管理、考核使用、提拔交流等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巡视组根据需要应当主动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他们对巡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对涉及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第三十三条 巡视组应当加强与中央有关专项检查组的联系,相互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增强工作实效。
第三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加强与巡视办的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巡视情况汇报、材料移交、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中央巡视组进驻3家中央单位和42家中管企业,哪些值得关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日集中发布了十九届中央第三轮巡视进驻的消息,15个中央巡视组已完成对本轮所有巡视对象的进驻。
本轮中央巡视对中国航天 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等42家中管企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 科技 工业局等3个行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集中开展常规巡视。中央巡视组将在各被巡视单位工作2个半月。
分析“进驻一览表”及相关进驻消息,本轮巡视主要有以下四个看点值得关注。
看点一: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党组(党委)巡视全覆盖,并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开展巡视
国有企业是巡视全覆盖的重要方面。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央企名录”,96家央企中,包含了49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本轮巡视涵盖了42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加上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可以说,是对49家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党组(党委)的巡视全覆盖。
值得注意的是,本轮巡视同时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 科技 工业局3家中央单位党组(党委)同步开展巡视。这种安排在中央巡视中也是首次,有利于推动上下联动发现问题,推动解决行业共性问题和体制机制问题,发挥巡视标本兼治的利剑作用。
另外,本轮巡视实行“一拖三”方式。除了第三巡视组巡视3家中央单位,其余14个巡视组巡视42家央企。
看点二:15名组长中,老组长人数达13人
根据“进驻一览表”,巡视组采取组长和副组长“一正三副”模式。据统计,在15名组长中,已担任过组长职务的老组长人数达13人。
值得注意的是,从十八届中央第五轮巡视至今,宁延令一直担任中央第八巡视组组长。根据《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中一篇名为《办公室里的较量》文章,2014年11月27日,十八届中央第五轮巡视第八巡视组进驻中国联通开展专项巡视。不到半个月,中国联通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常小兵的“亲信”——联通建设部原总经理张智江“应声落马”。顺藤摸瓜、深挖细查,巡视组发现了常小兵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并按规定将问题线索移交中央纪委。2015年12月2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现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常小兵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本轮巡视,宁延令依旧担任第八巡视组组长,巡视对象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
此外,本轮巡视中,张立军担任第三巡视组组长,国家国防 科技 工业局是第三巡视组巡视对象之一;而在十八届中央巡视第九轮巡视时,张立军任第二巡视组组长,巡视对象也包括国家国防 科技 工业局。
看点三:巡视内容包括“检查党组(党委)对巡视等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巡视的本质是政治监督,是对被巡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能责任情况的全面监督检查。
根据巡视工作动员会情况,本轮巡视坚决贯彻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按照政治巡视“六围绕一加强”和“五个持续”总体要求,突出政治建设,强化政治监督,结合中管企业、行业、部门特点和规律,聚焦党组(党委)政治责任,重点围绕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检查党组(党委)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围绕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检查党组(党委)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围绕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检查党组(党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加强组织建设和选人用人情况;围绕强化整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检查党组(党委)整改落实情况。加强对共性问题的调查研究,为完善体制机制、深化改革提供参考,发挥巡视标本兼治战略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把十八届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巡视监督重点,根据巡视组反馈情况,被巡视的7家中管企业均存在对上轮巡视整改不到位的问题。
比如,中国通用技术集团公司“整改不严不实,存在挂空挡、走过场现象”;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巡视整改一度存在‘过关’思想,上轮巡视指出的突出问题尚未有效解决”;中国 旅游 集团“态度不够积极,有的搞选择性整改,整改成效不够明显”;中国核工业集团“整改不到位,重点领域违规违纪问题整治不力”;中国华电集团“整改不到位,追责问责不力”;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对上次巡视指出的问题重视不够、整改不彻底”;中粮集团“整改要求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
看点四:国资委党委几乎同步部署国资委党委2019年第一轮巡视工作
3月29日,十九届中央第三轮巡视第三巡视组在国务院国资委召开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而就在3月25日,国资委党委召开巡视工作会议暨2019年第一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部署会决定安排6个巡视组对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6家中央企业党委开展常规巡视。
国资委党委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将分别安排一轮常规巡视,中间安排一轮针对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与本企业业务往来的专项巡视。同时,国资委将对去年两轮巡视整改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 社会 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党的十九大后,党中央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提出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打好“三大攻坚战”、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减税降费等重大决策部署。这其中,国有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次集中对国有重点骨干企业开展巡视,就是要对这些企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党中央关于国企党的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为国有企业不断增长发展活力和核心竞争力提供坚强保障。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简答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列举了违反党纪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多少个中管干部被点名纪委有啥应对措施?
57名中管干部不收敛不收手。
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聚焦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领导干部。”近日发布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表
梳理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审查调查栏目发现,2015年2月至2018年1月18日,总计有57名中管干部被通报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
结合党的十九大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判断,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的表述,既彰显了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也释放出了未来反腐败将重点打击不收敛、不收手领导干部的趋势,坚决遏制腐败增量。
近日,甘肃省委原书记王三运被《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点名。
该杂志刊文说:“王三运在督查调研祁连山生态保护工作时,每到一地都反复强调环保问题的极端重要性,提起要求来‘口号响当当’,但就是没有下文。”
这也成为中央纪委通报其严重违纪的事实之一:王三运“四个意识”淡漠,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消极应付、严重失职失责,丧失政治立场。
中央纪委的通报还指出,王三运身为中央委员,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公开资料显示,王三运出生于1952年,山东单县人,早年在贵州工作,仕途起始于贵州省委组织部秘书。
1990年,几经升迁的王三运出任共青团贵州省委书记,接着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委书记任上工作两年多之后,于1995年升任贵阳市委书记并随即晋升贵州省委常委。
此时的王三运年仅42岁。
2001年,王三运从贵州省委副书记任上接连转任四川、福建、安徽省委副书记。
2007年12月,他获任安徽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副省长、代省长,一个月后去“代”转正,被选举为安徽省省长。
再4年之后,王三运升任甘肃省委书记,直至2017年4月赴全国人大担任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中央第三巡视组对甘肃开展了巡视“回头看”。巡视组反馈巡视意见时提到,“收到反映一些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
2017年7月,王三运落马。
党的十八大以来,包括王三运在内,总计有57名中管干部的党纪处分通报中出现了“不收敛、不收手”表述。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这么多不收敛、不收手的高级领导干部,彰显了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也彰显了中央一如既往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定力。
“因此,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的表述,释放出了未来反腐败将重点打击不收敛、不收手领导干部的趋势,坚决遏制腐败增量。”宋伟说。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杜治洲告诉记者,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的表述,意味着中央已经向不收敛、不收手者发起了冲锋号,同时也告诫腐败分子不要有侥幸心理,更不能顶风作案,以身试纪,以身试法。
严重“污染”地方政治生态
中央纪委在党纪处分通报中使用“不收敛、不收手”的表述,最早是在2015年2月13日。
当日13时,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秦玉海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在通报中认为,秦玉海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2016年11月28日,秦玉海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秦玉海利用担任河南省焦作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2000余万元。
同在2015年2月1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还通报了另外两名省部级官员“不收敛、不收手”:天津市政协原副主席、市公安局原局长武长顺,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隋凤富。
2015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审查调查栏目通报党纪处分46名中管干部,其中30人“不收敛、不收手”,占比为65.2%。
到了2016年,该栏目通报党纪处分29名中管干部,其中17人“不收敛、不收手”,占比为58.6%。
而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则有41名中管干部被通报党纪处分,其中“不收敛、不收手”者有10人,占比为24.4%。
再往前追溯,早在2014年4月,时任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专题座谈会讲话中提出,要“坚决查处那些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遏制腐败蔓延势头。
根据公开资料梳理,这也是中央首次正式提出这一表述。
2014年10月,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再次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因为“在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
这说明腐败增量问题比较严重,也体现了中央遏制腐败增量、再逐步消除腐败存量的反腐败策略。
该表述还被写入党内法规。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中第十九条规定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中,第一项就是“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在宋伟看来,个别领导干部在高压反腐态势下仍不收敛不收手危害极大,既给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良好态势带来了十分消极的影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坚定反腐的形象,也严重污染了地方的政治生态。
党员领导干部不收敛、不收手的行为,客观上挑战了中央反腐败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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