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内容是什么(新劳动法)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是: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新劳动法
1、“新劳动法”:《劳动法》没有新旧,现在也只有一部;你所说的“新劳动法”应是指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吧?
2、劳动者单方面辞职,并不都是要提前1个月通知单位、也并不是一定要赔偿单位“多少”的:
(1)如果你现在还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单位后走人就行了:此时不用赔偿单位什么(最好以书面形式通知,一旦单位追究你可以拿出你已经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
(2)如果不是在试用期内辞职:你才应提前1个月通知单位后再走,如果你“马上就走人”就是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至于应赔偿多少下面再说。
(3)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单位有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你劳动、或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之一:你可以立即解除合同、无需告知单位就走人,还不用赔偿。
(4)如果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单位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之一,你也可以在告知单位后走人。
依据是: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2)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那我需要赔偿单位好多呢”:
(1)如果你是根据2中的法律规定依法解除合同:不负赔偿责任。
(2)如果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因此给单位造成的损失,要负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数额的多少,如果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要根据因你违法辞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大小来确定。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内容是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法第38条,46条47条50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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