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胜福败诉,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不执行怎么办
[案情简介]
李福胜驾驶三轮车(后乘申请人赵春连)与被执行人张宇昊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赵春连脑外伤精神分裂,一级伤残,丧失诉讼能力,经交管部门鉴定,张宇昊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春连之夫李福胜代其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宇昊赔付赵春连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129万余元。张宇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要求张宇昊分期给付赵春连各项赔偿款共计90万元。张宇昊于调解书作出当日给付赵春连20万元后,剩余赔偿款便不再给付。故李福胜代赵春连于2012年7月23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受理。
[法律解读]
不执行判决的,胜诉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生效之后,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应当履行法院裁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法律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携带法院的裁定书(或调解书)和身份证,到做出裁定书或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法院审查申请求强制执行文件材料,决定是否立案;
3、法院决定立案,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执行费用;
4、法院进入执行程序。通知被执行人按照裁定书或调解书履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财、物)。
5、人民法院执行中止或终结。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无力承担履行能力的,可以作出执行中止的决定;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标的的,执行终结。
6、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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