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纠纷法院会判保险公司赔付吗
具体案情:2005年底,林某驾驶一微型轿车在某后街交叉口处与骑自行车的王某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王某倒地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后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该事故做出了王、林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由于林某在2005年5月在一保险公司购买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第三责任险。因此事后,王某向当地法院起诉,以保险公司为第一被告,机动车一方为第二被告,要求第一被告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并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一方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永勇律师受到委托后,到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保险公司,求实鉴定所等调查取证,并对该案进行认真的法律分析。
在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该保险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因本案是人身侵权纠纷,而车方与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与林某签订的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非原告所称第三者强制险,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周律师仔细研究了保险合同及其条款,指出“就本案造成的损失而言,不管林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还是交强险,其性质仍然属于责任险,具有一定的社会救济功能,按道法76条和《保险法》第50条,保险公司有按合同约定直接赔偿第三者的义务,且林某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全部承担林某应负的赔偿责任(包括诉讼费),林某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的焦点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该案争议背景是: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却于2006年7月1日才施行,保险公司亦于2006年7月1日起出售交强险。因此各地法院对2006年7月1日以前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到底是强制险还是商业险分歧较大,各地法院也出现了不同的判决。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对2006年7月1日前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明确答复为商业险,解决了以前的分歧。因此本案中林某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应为商业险。但同时该解释又明确答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案判决是正确的。
当意外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如何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除不必要的赔偿责任,尽量减少事故对自身生活的影响,特别是在与保险公司的“博弈”中,面对复杂而繁琐的保险条款,保险人(当事人)应如何使自己损失达到最小,实现保险初衷,相信本案或许能提供一些建议。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生活常识网进行法律咨询。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sgss/49691.html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