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车撞伤他人是否构成交通事故
别车撞伤他人是否构成交通事故
秦-女士说,2014年5月8日凌晨,她的儿子杨某(30岁)在四平市铁东区新开路一窝羊饭店门前路边被一辆捷达车撞倒,双腿骨折。事发后,捷达车司机贾某开车逃逸。事发第二天,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追逃中队民警将捷达车司机抓获。
在多次催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无果后,秦-女士被告知其儿子遭遇的车祸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该由事发地派出所调查处理。
5月26日,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为秦-女士一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中称,5月8日凌晨,张某驾驶的吉AV×××奥-迪轿车与贾某驾驶的吉CL7×××捷达轿车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九经街、南一二纬路之间发生(别车)冲突。贾某驾驶捷达车逃跑过程中将杨某撞伤。贾某驾驶捷达车发生冲突后逃跑,心态属于主观故意,不属于正常驾驶。因此,该事件为非属道路交通事故,应该由派出所调查处理此事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诉贾某。
辖区派出所:事故特征不属纠纷不接收
“我们认为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所以对于派出所的观点是认可的。”秦-女士说,由于车祸发生地在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派出所辖区,所以事故处理大队让秦-女士去找七马路派出所处理此事。不过,七马路派出所提出,杨某被捷达车撞伤符408;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不属于纠纷范畴,不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内。另外,奥-迪车与捷达车的“别车纠纷”并未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向上级汇报,七马路派出所最终决定不接收此案的调查处理,并建议秦-女士向四平市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
几经周折后,秦-女士于2014年7月11日向四平市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四平市交警支队撤销事故处理大队的情况说明,认定此次事件是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复核:撞人不能说没有故意心理
2014年7月22日,四平市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决定撤销事故处理大队5月26日作出的情况说明,重新调查认定。
7月30日,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追逃中队中队长王-举称,如果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来调查,责任很容易划分,捷达车司机应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曹*伟告诉记者,事实上,秦-女士的儿子杨某与别车纠纷是有关系的,因为在别车过程中,他是奥-迪车上的乘员。后来,杨某从奥-迪车上下了车,车上其他人员与捷达车司机发生了争执。捷达车司机在逃跑时撞伤杨某,不能说没有故意的心理。所以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此事件“非属道路交通事故”不无道理,不排除再次定性该事件为非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可能。
“虽然我是从奥-迪车上下来的,但我并没有参与双方的争执,而且距离争执地点很远,捷达车司机没有故意撞我的理由。”杨某说。
目前,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仍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报告。
别车撞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别车时撞伤他人构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车辆或行人在法律规定的道路上,因故意、过失、自然灾害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事故双方根据其过错对事故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别车撞伤他人是否构成交通事故
“一起交通事故,可事故处理大队说是‘别车纠纷’导致的事件,是纠纷的一部分,不属于交通事故,让我找派出所解决。可两个月后,上级机关认定这属于交通事故,还得事故处理大队来处理,而我们到现在也没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四平市民 秦 女士认为自己儿子遭遇的这起车祸本身很简单,可是被交警部门搞得很复杂。
秦女士说,2014年5月8日凌晨,她的儿子杨某(30岁)在四平市铁东区新开路一窝羊饭店门前路边被一辆 捷达 车撞倒,双腿骨折。事发后,捷达车司机贾某开车逃逸。事发第二天,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追逃中队民警将捷达车司机抓获。
在多次催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无果后,秦女士被告知其儿子遭遇的车祸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应该由事发地派出所调查处理。
5月26日,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为秦女士一家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中称,5月8日凌晨,张某驾驶的吉AV××× 奥迪 轿车与贾某驾驶的吉CL7×××捷达轿车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九经街、南一二纬路之间发生(别车)冲突。贾某驾驶捷达车逃跑过程中将杨某撞伤。贾某驾驶捷达车发生冲突后逃跑,心态属于主观故意,不属于正常驾驶。因此,该事件为非属道路交通事故,应该由派出所调查处理此事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诉贾某。
辖区派出所:事故特征不属纠纷不接收
“我们认为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所以对于派出所的观点是认可的。”秦女士说,由于车祸发生地在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派出所辖区,所以事故处理大队让秦女士去找七马路派出所处理此事。不过,七马路派出所提出,杨某被捷达车撞伤符 408 ;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不属于纠纷范畴,不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内。另外,奥迪车与捷达车的“别车纠纷”并未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向上级汇报,七马路派出所最终决定不接收此案的调查处理,并建议秦女士向四平市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
几经周折后,秦女士于2014年7月11日向四平市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四平市交警支队撤销事故处理大队的情况说明,认定此次事件是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复核:撞人不能说没有故意心理
2014年7月22日,四平市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决定撤销事故处理大队5月26日作出的情况说明,重新调查认定。
7月30日,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追逃中队中队长王举称,如果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来调查,责任很容易划分,捷达车司机应负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曹克伟告诉记者,事实上,秦女士的儿子杨某与别车纠纷是有关系的,因为在别车过程中,他是奥迪车上的乘员。后来,杨某从奥迪车上下了车,车上其他人员与捷达车司机发生了争执。捷达车司机在逃跑时撞伤杨某,不能说没有故意的心理。所以事故处理大队认定此事件“非属道路交通事故”不无道理,不排除再次定性该事件为非属道路交通事故的可能。
“虽然我是从奥迪车上下来的,但我并没有参与双方的争执,而且距离争执地点很远,捷达车司机没有故意撞我的理由。”杨某说。
目前,四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仍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报告。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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