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哪些
规范交通事故处理行为和运作要有新举措
第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走制度化之路,从细化和量化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上入手。重点解决法律意识不强、程序不到位、法律知识欠缺的层面,进取心不强,对提高事故处理质量的认识和动力不够等诸多问题,强化事故审批程序,实行重、特大交通事故议定、审批制度,把事故处理纳入季度和年终考评之中,着重细化、量化事故处理业务职能内容,理顺工作关系,形成上下责任连带、风险同担和齐抓共管格局,在制度上实现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执法规范化、制度系统化和管理科学化。
第二、要走内强素质之路,确保事故处理公正纯洁。事故处理公正与否,是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也是群众评判交警乃至于党和政府形象的最直接因素,更是检验民警规范执法的一根秤。
一是要提高每一位民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办案能力,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促进执法公正。
二是要规范事故处理基础工作,建立包括122值班备勤、接处警、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事故涉刑案件和快速处理等执法台帐,做到台帐齐全、详细、准确。
三是要加强监督制约减少偏差,设置警民联系栏,对事故处理民警的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妥善处理和解决督查出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第三、要借助外力,实现事故处理公开透明。向社会支持要警力、向群众理解要警力,大胆尝试走交通事故处理社会化之路。湖口交警大队在此举上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成为江西省交通事故处理岗的一大亮点。该大队领导及办案民警心系群众、热情服务群众,真诚与乡村干部结交为友,热心与群众进行沟通与交流,宣传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赔偿规定,取得了群众的支持与理解,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好的影响,使不少的复杂事故处理迎刃而解。在处理2005年9月的两名学生当场被撞死的事故中,村干部尽责尽力,协助和配合交警稳定死者家属与村民的情绪,做好善后处理,使该起事故得到圆满解决。
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和保障要有新突破
近几年来,农村经济在建设新农村战略部署下迅猛发展,但道路基础普遍薄弱,交通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车流量、通车里程数不断增长而道路通行安全质量严重滞后,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其中,死亡三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本身涉及面广、负面影响大,极易威胁当地社会稳定,而后期处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仅靠交通事故处理职能部门力量远远不够。为此,要努力营造全社会的“大交通”安全管理意识,促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由部门工作提升为政府行为。
一、构建市、县、乡镇、行政村四级事故处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立足社会化,重点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全市各个乡镇、行政村的事故处理机制建制率要达到100%,初步形成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四级网络机制,总体框架呈现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结构体系。
二、建立和完善全市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应急机制,成立快速、高效的领导小组,实行首长负责制,以建立责任制为核心,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县(市)、乡(镇)政府职责,并以此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目标进行严格考核。
三、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社会化工作模式,推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交通事故公积金,实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交通事故处理速裁法庭等措施,在体制上、政策上、经济上提供保障。
第四、以人为本,追求事故处理便民高效。群众满意不满意,就是衡量工作的标尺。坚持从人民满意的地方做起,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对群众真诚仁爱,在办理案件中充分体现人民警察为人民的宗旨。事故处理民警、速裁法庭法官热情接待每一位群众,耐心细致答复每个问题,方便群众与办案人取得联系和沟通。在追求高效方面,举人性化之措,特事特办。只要符合条件,一律使用快速处理程序,尽最大限度给交通事故双方提供便利。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第五条 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专门机构。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专用档案室(库),并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物证技术室(库)。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群死群伤和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与相邻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查缉机制。第二章 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十一条 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并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确定值班备勤人员数量,最低不得少于二人。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电话报警或者当面报警的,受理人员应当做好接警记录,询问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情况,并按规定填写“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为报警人保密。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执勤巡逻发现交通事故的,应当报告指挥中心或者值班室(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先期处置事故现场。第十四条 接报警后,受理人员应当按照处置权限,或者直接处理,或者立即请示本单位值班领导后进行处理:
(一)指派执勤或者处理事故的交通警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二)属于上报范围的,立即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三)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立即按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处置,组织堵截、追缉,通报相邻省、地(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布控、协查;
(四)有人员伤亡或者运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同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赶赴交通事故现场;
(五)营运车辆发生人员死亡交通事故的,及时通知该营运车辆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告诉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报告,或者转告有关部门。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未达成协议,在现场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或者交通事故原始现场的照片、录像等证据。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交通事故类别,决定交通事故处理的适用程序。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事后报警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路交通事故处理的规范措施为:
1、应建立和完善全市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应急机制;
2、成立快速、高效的领导小组,实行首长负责制;
3、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社会化工作模式,推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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