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公司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怎样的
高速公路的交通事故公司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怎样的
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是交通肇事农用运输车的车主,负有赔偿费的垫付责任。
法院认为判决符合《民法典》规定据法院有关人员介绍,处理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一般情况下,以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即负有相关交通事故责任者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农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而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明知这些规定,却违规发卡让农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负赔偿义务。本案中,交警部门未将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漳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列为该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但鉴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工作人员违规发卡,以致发生了该起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判决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漳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我国《民法典》有关民事赔偿责任规定的。据介绍,该法院是以计算该交通事故应赔偿的总数额的70%%来确定判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上述赔偿金额的。一审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漳州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其不是赔偿义务主体及一审中所提出的答辩理由为由上诉至二审法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以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按总额的90%%的金额给予赔偿等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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