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迟迟不赔付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保险公司迟迟不赔付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一场交通事故后,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成都某保险公司应付给杨某和其所在驾校25000余元保险金。
该保险公司明明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直到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该公司负责人亦不配合法官,法院只好查封其公司。近日,执行法官通过查询该公司银行账户,才成功执行该案。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客观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毛某处以5000元罚款,这也是成都高新区法院建院以来,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驾校学员开车撞人教练担全责
杨某是四川金运驾校的教练,2007年10月14日12时30分左右,杨某陪同学员华某在成都高新区三元村路正驾校训练基地内练车,因华某操作失误,车子冲上街沿将周某撞倒,导致其左下肢严重受伤。随后,周某被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教练杨某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经司法鉴定,周某左下肢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四五万元。另外,金运驾校的教练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共计10万元。
出院后,周某将杨某和金运驾校告上法庭,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也被告上法庭。周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她医疗费、伙食费等共计13万余元。
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是直接侵权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金运驾校系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对车辆负有管理职责,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保险公司向周某支付保险金11万余元。另外,金运驾校和杨某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共支付给周某68000余元。
周某住院期间,杨某和金运驾校便已垫付9万余元。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杨某及驾校支付多余垫付的25000余元。
保险公司拒不执行拖延加推诿
法院判决生效后,该保险公司先是向周某支付了11万余元保险金,但对于应向杨某和金运驾校支付的25000余元,却一直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杨某和金运驾校只好到高新区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后,立即对该执行案着手调查,并多次通知该保险公司履行义务,但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还在电话中宣称不会主动履行义务,并甩给法官一句“你自己去银行扣嘛!”
执行法官只好在今年7月9日对该保险公司张贴封条,依法将其查封,并通过银行账户查询,从其账户中将执行标的25000余元扣划。
高新法院强制执行开首张罚单
高新法院执行局法官认为,被执行公司作为一家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支付2万余元的保险金,但就是不履行,还要法官花大量时间和资源去查找其银行账号并办理扣划手续,其主观存在拒不履行的故意,客观上是无端浪费司法资源。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
最后,法院对该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罚款决定书》下达后,该保险公司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于当日递交了罚款,同时向法官递交了一份《悔过书》。
这是成都高新法院建院以来,首次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开出的首张罚单。
保险公司拖欠理赔怎么处理
保险公司拖欠理赔怎么处理
保险公司拖欠理赔怎么处理,保险充斥着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作为保险受益人都希望能够快速地获取保险款来弥补自己的损失,以下保险公司拖欠理赔怎么处理。
保险公司拖欠理赔怎么处理1 1、当事人是可以向保监会投诉的。
2、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申请理赔。
《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公司拖欠理赔怎么处理2 保险公司故意拖延理赔怎么办?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受到被保险人或保单受益人的赔付或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即使作出核心,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所以一般情况,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是30天,如果超过30年保险公司依旧未给出结论的话,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主动联系,找保险公司
若保险公司迟迟没有没有给出理赔结论,那么可以先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问明原因,如果是材料不全的话,将材料补齐就可以了。如果是理赔人员等原因所导致没有及时理赔的话,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诉。
2、申请仲裁
如果向保险公司投诉后,保险公司依旧不处理的话,可以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从中做出处理,裁决作出后,保险公司则需要按照仲裁协议执行,若在约定期限内保险公司依旧无动于衷的话,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银保监会投诉
遇到保险公司故意拖延理赔的情况,也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
保险公司拖欠理赔怎么处理3 一、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有哪些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两类。
(一)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
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德,这是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情况及条件。
(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
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行使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解除权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一般合同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延迟履行、根本违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解除权怎样行使
(一)保险人行使约定解除权
我国《保险法》允许保险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解除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可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约定条件成就时,保险人即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保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
具体来讲,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违反了以下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才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
(1)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作为保险法的特殊原则之最大诚信原则,与其他一般合同相比,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尽最大诚信义务。投保人将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是保险人正确测定危险率,计算保费所必需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包括投保人向保险人主动全面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相关信息,不管保险人询问与否,都应当将标的的相关信息告知投保人。
由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存续至关重要,所以在投保人有违告知义务时赋予保险人合同解除权是应当的。《保险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托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还规定了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时的后果。
(2)违反防灾防损义务
依《保险法》第36条第三款之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防灾防损义务的,保险人也享有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险费的选择权。但是,对防灾防损义务的违反应当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时保险人才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对价平衡”原则的要求。
(3)不履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不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保险人均有解除合同或者增加保险费的权利。只是在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通知义务时,如果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可以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法》没有对此种危险程度的增加是由主观还是客观原因造成,是否足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存续,没有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对于主观原因危险增加,且增加程度影响到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决定是否承保的情况下时,保险人才能行使解除权。(4)骗取保险金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定损后如果一直不赔付对方会有什么影响吗?比如以后上保险什么的?求解(对方全责一直没赔付?
你好,你想问的问题是,对方全责但一直没有向你赔付,对方会受到什么影响嘛?一般这种情况对对方是没有什么负面影响的,也不会影响到他之后的投保。
看样子你们应该是走的保险,但是走保险你就应该去联系对方的保险公司啊,如果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也要与对方本人沟通,及时进行赔付才对。对方一直没有赔付的话,你还是要注意一下记得催促对方进行理赔哦。
这里有几条相关法律可以给你看一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你仔细看第五条,如果对方保险公司由这样的行为的话,那么他们已经违反了相关规定,你是可以收集证据并提起诉讼的。但一般情况下还是建议协商解决,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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