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合同是否属于要约

合同订立 2023-03-20 20:46:42   点击量 : 1031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认购合同是否属于要约

一般来说,认购合同只要满足要约成立的条件就属于要约,是邀约认购,这个时候只完成了合同订立的第一步,等对方发出承诺以后,双方针对要约认购的内容达成一致,合同成立。

要约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要约须由合同当事人发出;

2、要约需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提出;

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

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要约的特点

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3、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4、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5、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直接对要约的陈丽条件进行了规定,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合同,只要满足要约的成立条件那么就属于要约,而如果对要约的其他方面感兴趣的建议可以选择咨询律师,生活常识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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