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子女抚养 2023-02-11 21:42:00   点击量 : 3531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探望权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从对子女抚养层面而言,探望权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夫妻离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直接抚养方成为亲权之主要担当人(即监护人),取得直接抚养权。婚姻关系消灭一般导致共同生活基础消失,非直接抚养方行使亲权客观上将受到一定限制(时间、空间限制等等)。作为补偿,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之探望权。直接抚养权一旦确定,探望权即告生成(能否圆满行使则另当别论),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自动取得探望权。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可见,探望权之权利主体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抚养方则为探望权之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

值得说明的是,此处所谓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养子女以及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系之继父母继子女。

探望权乃亲权之自然延伸,往往只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参酢我国国情,笔者以为,应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之情感需要给予应有考虑。其一,我国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一对夫妇一般只生一个孩子,如不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一定探望权,有违基本人情,亦与我国传统家庭伦理及善良风情民俗相悖。其二,现行民法典规定了祖孙之间一定条件下之抚养、赡养义务,民法典亦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系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代位继承人。但若他们相互间连接触、交流机会都没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难谓有所保证。

此外,根据探望权之立法旨趣,法院赋予离婚后父母一方以探望权,其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子女之最大利益。探望子女乃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之自然权利,不惟父母之权利,更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探望权之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而非以父母利益为出发点。一言以蔽之,探望权制度之设立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最终目标。基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之考虑,未成年子女自应有权向法院请求与父母会面。遗憾的是,民法典在规定父母之探望权时,未从被探望子女角度作出相应规定。由此,本应成为探望权主体之一的子女在现行立法中只是一个任人摆布的客体(最起码,生硬的法律文本给人以这样的印象)。

综上,笔者建议,在确定探望方式、时间时,应虑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情感需要。特殊情况下,应有条件地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之权利,如曾与孙辈长期共同生活,感情深厚,多代单传等。同时,立法与司法实践亦亟需对未成年子女之探望权利予以特别关注。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哪些

探视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权是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法定权利,没有法定理由,任何人都不能剥夺。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以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子女选择行使探望权的,应当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进行审查。一般有两种探望方式:一是探望性探视,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另一方家中或指定地点探望。二是停留探视,即长期探视。探视权人可以在约定或者法院判定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权人领取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权包括哪些人是怎么规定的?

在 离婚 之后只有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享有 抚养权 ,这是 婚姻法 的明确规定,同时也是对探望权权利行使主体的限制,虽然有人认为法律对有探望权的主体进行了限制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关于 探视权 包括哪些人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有疑问,接下来让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探视权包括哪些人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该法条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条中“离婚后”三个字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婚姻的当事人,对父母的范围做了不必要的限制,而探望权其实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权探望未成年子女。 探望权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天赋权”,其产生源于父母子女之间自然的血缘关系,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满足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保障子女获得父母关爱的权利,强化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我国对父母的范围做了限制,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所以应增加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的情形。尽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却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的无效而终止,不管是不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过错导致 婚姻无效 ,其始终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在婚姻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判决中应同时对探望权做出明确规定。 (2)未婚父母解除 非法同居 关系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应享有探望权。未婚父母之间没有 离婚程序 , 同居关系 一旦解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应享有探望权。 (3)夫妻非正常 分居 的情形。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分居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子女极少与父母轮换共同生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控制子女,拒绝另一方与子女的接触和联系,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无法可依,遭到拒绝的一方当事人要与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另外,对于人工生育的子女,只要是经夫妻双方协议实施的人工生育,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视为婚生子女关系,可见人工生育的子女的父母也应享有探望权。将行使探望权的父母范围扩大到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从而与《婚姻法》中抚养教育的父母范围保持一致。 二、探望权有哪些内容 探望权的内容包括探望方式和探望时间。探望方式指以什么方式来行使探望权,对此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见面,以见面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可分为短期探望和长期探望两种。短期探望又称暂时性探望,指不直接抚养子女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定期看望子女,这种探望时间较短;长期探望又称逗留性探望,指享有探望权的父母将子女带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并按时送回。二是交往,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以电话、书信等方式与子女进行交流、保持联络。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指在什么时间见面,见面持续时间的长短。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时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当事人协议可以在法院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审查,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将协议内容写入离婚调解书或 判决书 中。当事人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探望方式和时间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探望权的行使应当进行约定,通常要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目的出发,对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进行约定,不能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在探望权当中当事人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当然法院在审查的时候一定要注重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sy56.com/fuyang/17169.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Copyright © 2022-2024 生活常识网 版权所有
生活常识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客服邮箱:15053971836@139.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6 联系方式:15053971836@139.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