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的监督

合同效力 2023-03-24 20:30:30   点击量 : 5715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合同的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的职权活动的总和。国家对合同的监督,其实质是国家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干预。

合同监督管理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

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非强制性是行政指导行为的最显著特征。行政处罚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由于历史原因抑或利益驱动,不少合同监督管理机关非常热衷于行政处罚,个别合同监督管理机关甚至擅自扩大行政处罚范围,对拒绝向本机关提供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的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或者提供的理由和依据不能成立的当事人予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而对被誉为现代行政管理新理念的行政指导却置若罔闻。笔者认为,合同监管机关对合同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仅限于一种情况,那就是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了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而合同监督管理机关对合同的其他监督管理行为,主要应设定为行政指导,包括在企业里大力宣传《民法典》、推广合同示范文本、拟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命名条件并负责考核、命名等,对合同当事人进行积极引导和帮助,促使合同当事人依法办事,减少利用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防患于未然,这样更能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合同监管目的。

(二)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全程监督与事后监督

一些法律专家和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的同志认为,对合同进行微观监管和全程监督是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的应有之义,其监管范围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合同效力的认定、违约责任的确定等。笔者认为,合同监督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督管理主要应是宏观管理和事后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签订合同必须履行登记等特别手续或其他特别规定的以外,监督内容应仅限于合同是否违法,监督方式可以采取合同备案等方式,由合同当事人将所签订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的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案。合同管理采取宏观管理为主,把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紧密结合,侧重于事后监督,有利于克服过去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管得过多过死、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弊端,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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