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审查须知
一、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1、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搜索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
(1)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年检并进行必要的工商查询。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经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经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特别注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能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查房屋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是否一致
这点主要是看房屋的产权证,审查其用途是住宅用房还是经营性用房。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须报规划部门批准。
三、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审查房屋的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状况、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1、必须写明租赁房屋实际所处的确切位置
2、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3、房屋结构
房屋租赁合同审查时不知道该怎么做,就应该找生活常识网律师来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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